进口婴幼儿食品违规添加乳钙
2012年9月,李某在贺某经营的重庆沙坪坝区某母婴用品店购买了7盒某品牌乳钙软胶囊,该胶囊外包装载明100%新西兰原装进口,而产品说明书载明该胶囊适用于1岁以内婴幼儿,营养成分表一栏载明胶囊含有乳钙成分。
李某称自己给孩子服用了该产品一个多月后,偶然在网上查到卫生部的相关规定得知,该产品含有大量的乳钙,不能用于婴幼儿食品。因此,该产品系《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营养成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属于应当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李某遂将该产品的销售者贺某及进出口代理商某品牌上海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中,李某向法庭举示了一份卫生部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卫生部已批准乳矿物盐(申请名称为“乳钙”)为新资源食品,允许用于除婴幼儿食品外的其他食品。经核实,该份告知书确系卫生部所出具。
庭审中,销售商贺某举示了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复印件,称涉案产品已经检验检疫合格。但李某认为,即使涉案产品符合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也不代表其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及卫生部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可以明确乳矿物盐(申请名称为“乳钙”)为新资源食品,不能用于婴幼儿食品,而从涉案产品的说明书可以看出,该产品系婴幼儿食品并使用了乳钙作为配料,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销售者贺某、代理商某品牌上海公司应承担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令销售者贺某退还货款980余元,代理商某品牌上海公司向李某赔偿10倍的货款9800元。
一审宣判后,销售者和代理商均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该案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就属于符合我国卫生标准的产品;若不符合标准,则生产者、销售者责任该如何承担。
本案在审理中查明,卫生部已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方式,明确了乳矿物盐(申请名称为乳钙)为新资源食品,据此可以确定乳钙,即为乳矿物盐,只能用于除婴幼儿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而本案争议的产品在其说明书上载明系婴幼儿食品且使用了乳钙作为配料,据此,法院认定争议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进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进出口商和代理商。因此,本案争议产品的代理商应承担生产者的赔偿责任。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代理商承担产品价款十倍的赔偿责任。
法官同时建议,消费者不要迷信进口食品。由于各国对食品安全的标准不完全一样,进口的食品也不一定就完全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尤其在购买婴幼儿食品时,一定要仔细查看食品说明书上所载明的成分,如食品含有一些名称不熟悉的添加剂,可以通过网络查询等方式了解这些添加剂的具体成份、适用范围等,必要时可咨询食品方面的专家或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帮助自己做出正确的购买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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