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的外观保护意识要增强
现代商品生产的高速发展,同类商品花色品种的日益增多,使琳琅满目、五光十色的商品令消费者目不暇接。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如何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是企业竞争能力的重要体现。为此,有人将今天的市场经济又称为“眼球经济”。而商品的包装设计是消费者认知商品的第一关,承载着吸引眼球的重要使命,又是实现商品价值的重要手段,在生产、流通、销售和消费领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目前,包装设计领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企业优秀的设计经常遭受不同程度的仿冒等侵权行为,例如河北承德露露集团近来经常收到消费者的反映,说他们在市场上购买的所谓“露露”露露;牌杏仁露,回到家后才发现受骗,因为仿冒商品的易拉罐及外包装箱上的字体、装潢设计与真正的露露极为相似,不仔细分辨根本看不出来。随着露露知名度的提高和市场覆盖率的扩大,露露商标和包装装潢被侵权和仿冒的事件屡屡发生,而且呈愈演愈烈之势。1999年,此类仿冒企业有20多家,如今已增至43家,分布在河北、辽宁、山东、河南等省。遭遇此种经历的企业不止露露一家,许多知名企业都有此经历。面对日益严重的侵权行为,包装行业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法律赋予我们各种权利,而权利的实现要依靠主体自身来行使,即要以法律为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包装行业维护自身权利,主要有以下途径: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或简称为工业设计。它是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几方面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的保护始于1711年,法国里昂市为保护该市的丝绸织品图案,制定了规章。这一有着近300年历史的制度,在世界范围被广泛应用。目前,国内许多企业也采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方式,保护其特有的包装设计。例如湖北某酒厂曾设计一种编钟造型的酒瓶,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加以保护。企业在包装设计完成时,甚至在设计过程中就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注册商标
TRIPs协议为商标作了如下定义: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另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符号或者符合组合。我国的《商标法》将商标定义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观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以着作权方式保护对于一些构思独特、创意新颖的包装装潢设计,可以通过着作权方式来进行保护。我国的《着作权法》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产生就自动取得着作权。所以,采取着作权方式保护装潢设计,与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方式类似。一般都是在作品遭遇侵权后,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作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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