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食安办出台牛羊肉食品经营“自律十条”
9月3日,为时刻提醒生产、流通等各环节企业加强自律确保牛羊肉食品安全,自治区食安办制定出台《宁夏牛羊肉食品经营十项自律制度》。该制度明确,牛羊肉生产经营者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据悉,这份“自律十条”将张贴到各牛羊肉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
“自律十条”从牛羊肉生产销售的各环节做出明确规定及自律规范。明确牛羊肉生产经营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对生产经营的牛羊肉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保证其生产经营的牛羊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明确清真牛羊肉生产经营者,须获得民族宗教部门颁发的《清真食品准营证》,确保屠宰、加工和销售过程符合清真食品有关规定,严禁以“擅打清真”、“假冒清真”等方式生产经营牛羊肉。制度还明确企业采购、经营外埠清真牛羊肉,须索取检疫、检验证明,同时索取生产地县级以上民族宗教部门或伊斯兰教协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严禁经销检疫、检验证明不全、没有清真食品相关证明及来源不明的牛羊肉。
原标题:我区出台牛羊肉食品经营“自律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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