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启动
昨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重庆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启动我市最严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机制,部门负责人最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市的食品安全责任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的原则。
条例规定,对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3类: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具有“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或者未按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区县政府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具有“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时收受贿赂”等16种情形之一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进行责任追究。
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城乡建设、交通、商务、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规定明确,区县、乡镇和街道、食品安全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负责人或责任人员,若在追责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追责调查;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等三种情形之一的,将被从重追责。
原标题:重庆最严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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