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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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配方食品应标示用法用量 指导消费者使用

2014-09-03 10:30:36 来源: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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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国家卫计委在官网上公布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修订版)的问答。其中指出,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在内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上,应标示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以指导消费者合理使用。

  据悉,修订后的标准修改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义,明确其包含的食品类别,明确了标准适用范围。由于0-6月龄婴儿需要全面、平衡的营养,标准参照国际标准,增加了“不应对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的基本要求;修改了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方式和允许误差范围等要求;合并了允许标示内容和推荐标示内容;修改了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要求和功能声称用语,并根据国际惯例,删除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比较声称。

  同时,标准要求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上应该标示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以指导消费者合理使用。其中,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包括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食用方法需要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根据消费者个体情况或医学状况的不同阶段进行调整,此类产品的食用方法可标示为“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参照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的指导”或类似用语。

  该标准将于2015年7月1日正式实施。在实施日期之前生产的食品,可在食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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