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推行“黑名单”制度
据了解,凡是具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本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络集中向社会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按照有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因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用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作为原料生产加工肉制品;或用特种皮毛动物肉源掺杂掺假的;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生产主管部门已经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其他违法生产加工食品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执法检查、检验检测、群众举报、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案件查处等途径,获取相关信息,并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产品信息进行采集、甄别和审定。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后10日内,将审定后的违反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列入“黑名单”。同时,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息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每季度末将“黑名单”企业信息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上集中公示。
据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黑名单”公示的内容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名称、涉及的产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或刑罚、公示期限等信息。 “黑名单”公布的期限不少于6个月。期限届满时,企业提出申请,由负责报送“黑名单”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核查,再决定是否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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