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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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制度”提上议事日程 民众担忧能否落实

2014-09-01 12:00:06 来源: 中国食品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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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食品网讯 前不久,上海“福喜事件”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本报在第一时间作出详细报道(详见7月25日2版);接着,深圳沃尔玛员工曝出用过期肉制作熟食等黑幕……就在食品安全事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节骨眼上,8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将“召回制度”提上议事日程。

  中国食品追溯小编了解,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针对“食品安全召回制度”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在2013名受访者中,56.6%的人最关心的问题是“哪些问题食品会被召回”,56.3%的人最关心“问题食品24小时内召回能否实现”,54.5%的人最关心“企业是否会主动召回问题产品”。从调查结果来看,人们对于食品召回制度究竟能否落实,问题产品能否在24小时内召回,信任度普遍不高,仍心存质疑。

  其实,早在2007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就通过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11年质检总局又就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集民意。但食品召回制度为何没能赢得人们的信任?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又会遇到哪些阻力?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企业在食品召回观念上相对落后是主要原因之一。我国很多食品企业认为,召回食品意味着企业产品出了问题,会使企业声誉受损,还会增加经营成本,所以很少主动实施召回。在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陈君石看来,食品召回主要是一种企业行为,所以企业提高自身的认识水平是关键。山东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副教授吴澎表示,世界上部分发达国家对不安全食品均以自主召回为主,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时主动地召回,反而有可能获得消费者好评。陈君石院士认为,政府也要继续加强关于食品召回的宣传工作,进一步改变企业的旧有观念。

  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是确保召回制度实施的又一关键。但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所长赵红梅教授认为,意见稿中拟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这一标准不够精确,不利于监管者参照执法和生产者参照执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建议,意见稿可以在三方面进行完善:进一步细化企业主动召回程序;强化行政机关责令召回的程序性规定;加强消费者组织在启动召回程序中的话语权。

  专家一致认为,意见稿是加强监管的重要措施,对于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有很大帮助。但食品安全仍要从治标走向治本,对生产源头、安全标准等进行严格监管。赵红梅说,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是完善食品安全法并真正落实,在此前提下把食品召回制度作为补救措施,才是良性、合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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