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药狗团伙销售有害食品获刑
既非养狗专业户,也不是二道贩子,可“狗肉生意”却干得红红火火。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乔某、田某等5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000元至20000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初以来,被告人田某、顾某、张某、周某使用被告人乔某在网上购买的毒镖(成分:琥珀胆碱)、毒药(成分:氰化物)等物药杀家狗,后销售给被告人乔某。其中被告人周某销售金额为4800元,被告人张某销售金额为1100元,被告人田某销售金额为475元,被告人顾某销售金额为140元。
被告人乔某将上述毒狗肉收购后进行简单加工,后销售到周边地区供人食用,销售金额达34750元。期间,被告人田某受乔某雇佣,帮其搬运、运输毒狗肉,涉及金额达7000余元。
2013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乔某的仓库内查获未及销售的死狗59条(价值7905.6元),毒镖、毒药若干。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物品中均检测出琥珀胆碱及氰化物成份。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乔某、田某、顾某、张某、周某等5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中被告人乔某生产、销售金额为 13905.6元,其余被告人销售金额为140元到6475不等,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田某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最后,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嘉兴一药狗团伙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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