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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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开展针对豆芽类蔬菜的专项整治活动

2014-08-19 14:11:23 来源: 三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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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为维护我市全国“十佳城市”声誉,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严格食品安全监管,在开展“保护舌尖上的安全”专项行动中,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了针对豆芽类蔬菜的专项整治。

  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市食安办改变以往监管部门普通监管手段,利用市食品安全检测中心新配备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投入检测经费,买样对市内超市销售豆芽菜类蔬菜进行定期监督抽样检测,发现有添加6—苄基腺嘌呤违法添加剂问题。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迅速开展对违法豆芽销售和生产加工进行彻查,对抽样检查的市内某超市进行了监督通报,对正在销售的5袋疑似添加违法添加剂豆芽菜进行了查封。并追查到批发市场,查封了其中的40余袋黄豆芽菜和绿豆芽菜,顺藤摸瓜在佳东胜利路中段和沿江乡村检查了3家生产加工豆芽菜类的作坊,对检查的超市、批发市场和加工作坊均进行了抽样送检。随后,市食安办、工商局、农业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局、质监局在市东郊垃圾场,对查封的5300公斤毒豆芽进行了公开销毁。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破中。

  据介绍,为了进一步规范豆芽类蔬菜市场,市食安办牵头,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等六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佳木斯种芽菜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种芽菜生产技术规程》。《规程》就豆芽的生产环境、生产条件、人员要求、生产技术要求、保质期等各个环节做了详尽的规定。《办法》中要求生产经营过程要严格执行《规程》。此外,种芽菜生产者生产的种芽菜在作为商品销售时一定要附带有市农委盖章的“黑龙江省农产品产地证明”,经营者只有出具该“证明”后市工商部门方可允许其上市销售。《办法》还特别提出,在种芽菜生产过程中,不得滥用植物生长调节剂(激素类的无根剂)、抗生素类、漂白剂、保鲜剂、助长剂等。《办法》中还明确规定,种芽菜生产者应实行备案制管理,对生产加工中除主要原料外的所有添加物质要到市农委备案。

  市食安办负责人张桐振表示,种芽菜《管理办法》的出台具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种芽菜生产实施备案制。二是种芽菜生产销售实名制,实现可追溯。三是生产、销售、餐饮分段监管明确责任,如此监管就是要让消费者心里有底,保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同时,要保护合理、合法、正规的企业,促进指导这些企业健康发展,做强做大。

  与此同时,为了维护全国“十佳城市”声誉,市食安办向全市广大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发出《倡议书》。《倡议书》要求食品监管人员切实履行职责,按照《食品安全法》赋予的权力,按照“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四个最严”“一个确保”,建立健全食品监管制度,逐步加大食品可追溯体系建设,建立食品监管长效机制。食品生产经营者学法、懂法、依法办事,确实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生产销售绿色、有机、无公害食品,保护“舌尖上的佳木斯”。倡导广大人民群众,人人关心食品安全,积极参与维护食品安全的工作,坚决打击和检举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现象,清除食品制假造假行为,营造佳木斯绿色食品市场环境。

  原标题:佳木斯市出台首个《种芽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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