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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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

2014-08-18 14:46:36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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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上午,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聊城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即日起实施。管理办法将推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信用惩戒力度。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以下八种情形之一,且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列入“黑名单”:(一)因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因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三)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四)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五)用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作为原料生产加工肉制品,或用特种皮毛动物肉源掺杂掺假的;(六)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生产主管部门已经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七)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八)其他违法生产加工食品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于做出行政处罚后10日内,将审定后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列入“黑名单”。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不影响列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黑名单”。将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息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记者了解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黑名单”公示的内容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名称、涉及的产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或刑罚、公示期限等信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黑名单”公布的期限不少于6个月。列入和解除的日期均以公示日期为准。期限届满时,企业提出申请,由负责报送“黑名单”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核查,对再次违规的重新列入“黑名单”并再次公示。

  原标题:聊城重拳治食品安全使用不合格肉类将被拉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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