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稻香村争商标权 互相否认证据
原告:索赔50万元
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诉称,作为“端午印象”商标的权利人,今年端午节期间,他们发现稻香村(玉田)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明确标有同样“端午印象”商标的粽子等商品,并在北京某超市大兴店销售。
苏州稻香村公司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不仅容易造成广大消费者混淆,也损害消费者及公司的利益。故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等侵权行为,赔偿损失50万元,并在报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被告:对方恶意维权
据了解,被告稻香村(玉田)食品有限公司“出身”河北省唐山市。昨天,该公司总经理赵先生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对于“苏稻”的起诉,该公司辩称,“端午印象”只是一个形容词,该公司已对此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我公司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且从2011年就开始使用,而原告商标取得时间是2012年。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我公司使用在先。原告虽然拿到了商标证,但一直未予使用,因此存在恶意维权。”
另一被告北京某超市则辩称,由于“端午印象”一词被广泛使用,超市并不知道侵权,且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互相否认证据
庭审中,原告苏州稻香村公司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及封存的两箱涉案商品。现场进行拆封查看后,被告稻香村指出,产品的封底与该公司专用胶带不同,因此不认可是其公司生产。
随后,被告稻香村(玉田)公司也出示了一份2014年苏州稻香村公司销售产品价格表,以此证明原告并未使用过端午印象商标。“价格表是原告给北京所有经销商的,我公司是从一家经销商处取得的。”而苏州稻香村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称“公司没有发放过此类价格表”。
昨天,被告稻香村(玉田)公司表示,涉案粽子商品只在端午节前后进行销售,现已停产。随后,法官宣布休庭,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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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先使用权
我国《商标法》第59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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