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食品虚假宣传行为
修订草案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时有虚假宣传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丛斌委员说,现在有一种现象,并不仅在广告中作虚假宣传,有些药贩子到家里去,尤其是家里有老人的,药贩子上门推销所谓的“保健品”,实际上都是假货。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或以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时有虚假宣传或实施欺骗行为的”。这样调整范围就扩大了。
黄润秋委员说,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介食品时有虚假宣传行为的现象比较普遍,消费者深受其害。修订草案规定其“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在法律责任中只规定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经营者,而没有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莫文秀委员建议在修订草案法律责任中增加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或者编造、散布食品安全虚假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主要是为了与刑法相关规定衔接,并对食品虚假广告构成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白志健委员也建议加大对食品虚假宣传的处罚力度。当前一些企业夸张宣传,把某些产品的特性放大,将一些普通产品包装成为功效型、保健型的产品,甚至违规贴标、冒用品牌,误导消费者。而修订草案对有虚假宣传并且情节严重的,只规定暂停销售,仍然销售的,仅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太轻。建议加大处罚力度,对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假一罚十,最高处以销售金额10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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