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新亮点(三)

2014-07-30 14:46:19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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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期嘉宾:马 东 华通联食品安全服务技术有限公司

  □ 采 编:申海鹏 本刊记者

  马 东

  华通联食品安全服务技术有限公司首席咨询师,总经理;食品安全管理专家,IRCA ISO9000主任审核员,ISO22000主任审核员,BRC审核员。在大学从事食品教学多年并参与多项食品科研工作,拥有11年跨国食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8 对进口食品的注册制管理将是未来趋势

  第五章 第七十五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审核制度,保证进口的食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进口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中国已经是世界上最大的食品进口国,如何管理好进口食品安全,必须要转变以往对进口产品检测结果判断,向出口国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价转变。

  9 加强对监管部门的问责制

  第八章 第九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食品安全博弈的三方(消费者、经营者、监管者)中,最核心的一方是监管者,它需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制度,通过市场化手段达到各方利益共赢。因此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者是监管者而非经营者,安全食品的第一责任者才是经营者。只有区分好食品安全和安全食品这两个概念,才能通过法律、市场和技术来达到食品安全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10 食品安全与食品犯罪进行区别对待

  第八章 第一百零七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公安机关认为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侦办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发现的依法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置。公安机关请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过去几年,中国出现了几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如皮鞋胶囊、三聚氰胺、苏丹红等,按照严格意义来讲,这些不属于食品安全问题,而属于食品犯罪。它与食品安全管理的最大区别是,前者为非故意,而后者为有意识犯罪。2.0版本将食品犯罪进行区别,它应该是新闻报道的一个定义标准,将食品犯罪与食品安全问题区别开。

  11 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及举办制度管理

  第八章 第一百零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可能对社会或者食品产业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第八章 第一百零一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系统,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本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财政专项奖励资金。”

  第九章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食品安全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造、散布食品安全虚假信息,或者发布未经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使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随着网络的普及,每个人都可以是一个新闻发布中心。但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敏感性,很容易成为打击市场的不公平竞争手段。因此,任何食品安全信息都需要专业人士确认,如前几天发生的所谓“金龙鱼地沟油事件”,如果记者能够找专业人士进行确认,就不会造成后来的道歉。但它给金龙鱼造成的经济损失是非常大的。

  12 提高了罚款数额

  第十章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讨论研究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时,李克强总理谈到:“我们既然决定修法,就要从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出发,对那些丧尽天良、蓄意害人的违法犯罪分子,要通过修法,给予他们最严厉的处罚!要让违法犯罪分子承受付不起的代价,让失职、渎职人员受到躲不掉的惩处。”2.0版《食品安全法》比1.0版的惩罚力度大大增加的同时,对监管部门的渎职行为有了更为明确的惩罚规定。

  13 对提供信用的机构或单位坚强监管并明确惩罚标准

  第九章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给予认证费用3~5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或者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等处罚,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大部制的改革,食品安全监管将逐步向社会化转移,这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一大进步。政府退回半步,让第三方机构冲在监管的第一线,政府的作用是管好第三方机构即可。这样既能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也能够保护政府的信用等级。

  食品安全第三方认证模式进入中国已经有十几年时间,但由于市场缺乏充分竞争,良莠不齐,没有给企业带来太多的价值,卖证情况非常普遍。因此以法律方式强调第三方的责任,对维持健康的认证市场会有极大的推动意义。

  第二版《食品安全法》仍然是一个过渡性法律,它的完善需要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建设。但中国社会每一次进步一定是在法治基础上的结果。因此,2.0版《食品安全法》可能也只有5年的保质期,但只要每一次都能够有所进步,就能集腋成裘。让中国的饭桌更干净,让食品更安全,让公众更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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