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喜事件”引发的思考:如何确保食品安全
上海福喜“过期肉”事件引来社会各界密切关注。要确保食品安全,必须从根本上加强制度体系建设、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完善。要清醒地认识到,食品安全工作必须调动社会各类主体共治共享,实现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我调节的良性互动。
本期“经济日报 中央电视台联席评论”话题——对“福喜事件”不应止于情绪宣泄。
连日来,上海福喜“过期肉”事件持续发酵。随着政府调查深入和媒体披露更多细节,舆论反映也比较复杂:批评政府监管不力者有之,痛斥企业违背诚信者有之,要求法律重典治罪者有之,呼吁社会举报揭黑者亦有之……由此足见,各界对该事件关注程度之高,及其社会影响之恶劣。
但失望也好,激愤也罢,仅止于情绪的宣泄,无法弥合对公众心理造成的伤害,也无法阻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当我们痛定思痛后必须深入反思:为何在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的情况下,仍有此类恶性事件发生?在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建设的道路上,应从哪一环节突破,才能形成政府、市场与社会力量的共治?
人们对福喜“过期肉”事件之所以格外关注,一是该企业并非小作坊,而是跨国公司,在华经营20余载,号称拥有最先进的质量控制体系。二是福喜产业链下游,对应着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等一众国际品牌,却不料这些企业所谓“最严格质量标准”近乎形同虚设。三是事件发生于上海,一般认为相对于小城市,大城市食品监管的能力和力度更胜一筹。
这些事实表明,制约我国食品安全的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要解决这些问题,不是一次加大处罚、以儆效尤就能解决,而必须从根本上加强制度体系建设、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完善。
法治是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只有严守法规标准,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才能切实保障“舌尖上的安全”。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亟待完善修订。按照国办印发的《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不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需要修订,还要制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食源性疾病管理办法、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规章。特别是,要形成配套性落实细则,明确对地方政府实施问责追究制度,对违法犯罪分子依法给予最严厉的民事、刑事处罚,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衔接,为“重典治假”建立坚实根基。
其次,食品安全是“管”出来的,但首先是“产”出来的。食品安全监管的本质是解决市场失灵,即政府依据规则对生产经营者行为进行引导限制。理想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应让各方面激励约束集中到生产经营者行为上。在这一设想中,龙头企业、品牌企业本应发挥示范作用,并通过市场机制挤压那些“黑作坊”和不良企业生存空间。但现实却是,由于市场主体快速发展、产业链延伸变化等原因,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尚不能对安全生产起决定性作用。不仅一些小企业敢于无视法规,连大企业也抱有侥幸心理,使市场的自我约束失效。这种生产源头安全隐患的积聚,加剧了监管部门疲于应付的被动局面。
再次,食品监管部门手段落后、能力不足,已是不容回避的事实。此次媒体报道中,三个细节值得关注:一是这个公然造假的企业,今年竟被评为“嘉定新城(马陆镇)食品安全生产先进单位(A级)”;二是质检部门前往检查时,迟迟进不了企业的大门,直到公安机关出面才得以进入;三是及至监管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提供经营和问题食品召回情况,对方依然不予正面回复,局面甚至“剑拔弩张”。这些细节至少暴露出:一方面,监管部门此前对福喜的监管是多么流于形式;另一方面,相对于企业造假时的隐蔽,监管者的执法手段是多么脆弱。可见,尽快完善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和规范化建设,强化监管技术支撑和信息化水平等,已切切实实迫在眉睫。
对福喜“过期肉”事件的调查仍在继续,公众期待更多事实真相,并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严惩肇事企业,以及相关监管者、涉事企业等。只有对造假者“零容忍”,并处以“倾家荡产”式的严罚,才能对那些企图造假或尚未被发现的企业,和失职官员形成足够的威慑。但同时,社会也需清醒地认识到,我国食品安全治理远非一次严惩能够解决。目前的食品生产体系中,任何主体都无法单独应对广泛分布的安全风险,必须调动社会各类主体共治共享,实现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我调节的良性互动。当务之急,政府必须从重点领域着手,严格监管执法、严惩违法犯罪。长远看,则必须发挥市场和社会的力量,构建起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和法治保障的食品安全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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