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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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食品安全,仅有事后追责远不够

2014-07-22 13:31:14 来源: 中国江西网-大江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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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卧底两个多月发现,麦当劳、必胜客等国际知名快餐连锁店的肉类供应商——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大量采用过期变质肉类原料的行为。20日晚间,上海市食药监部门表示,已经连夜行动查封该企业,要求上海所有麦当劳问题产品全部下架。(京华时报7月21日)

  如果从现行的各项检验标准看来,也许过期的食品并不绝对意味着各项指标不能达标。然而,食品指标只是将食品质量量化的标准,符合标准永远都不能等同于这是健康无害的食品。很多时候,食用过期食品,危害也许并不是立马显现,但是长期、潜在的。

  也正因此,“过期食品不能生产、出售”不仅是常识,更是食品企业的法律底线,《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者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行政处罚,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事实上,销售过期食品即使吃不死人也将触及刑律中的两个罪名。一个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该罪为危险犯,不需要产生危害结果,只需要存在潜在危险就将构罪。

  另一个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过期食品显然也是不合格产品。该罪的量刑标准直接和销售额挂钩。如果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将被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目前报道看来,如果查实该公司的销售额符合刑法要求,该公司将构成单位犯罪,相关责任人员也将接受前述处罚。

  现行法律对销售过期食品行为的惩罚不可谓不严厉,可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执法机关怠于发现违法犯罪,一切法律都将沦为白纸一张。令人遗憾的是,本次轰动全国的食品安全事件,又重循了媒体暗访、新闻报道、激发民愤、执法机关介入的老路。为什么监管部门总是慢N拍?有各种执法措施的执法部门为什么总是赶不上只有相机和话筒的媒体?我们的食品安全只能依赖于媒体偶尔的发现、曝光?这些问题发人深思。

  对于涉事的知名快餐企业也是如此,确保食品来源安全本是企业应有义务,在消费者权益面前,任何搪塞的理由都无法成立,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这些原本意味着品质保障的企业放任食品供应商大行违法之道,让食品来源管理沦为形式?

  这一方面在于相关企业并没有秉持客户至上的理念,只要不吃死人,吃完后,不马上出事就可以了,不愿意提升企业运作成本,来为顾客编造无懈可击的食品安全之网。另一方面,也在于相关法律责任难以追究。目前,所有食品类犯罪都为故意犯罪,并无引入过失犯罪,这些企业睁一只、闭一只,只要不出大事,一般难以追责。同时,消费者也难以维权,所有资料都由这些企业自行掌控,消费者难以证明其购买的产品就是来源于过期食品。

  一定程度上,正是权利不张、责任不显、执法不为,让这些企业一步步走向身败名裂的深渊。做企业不易,做食品企业更难,这就要求每个食品企业的管理者以自己敢不敢吃为标准去生产食品,这不仅是业界良心,更是法律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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