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建食品追溯档案最高罚5万
《办法(草案)》已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和“东方网”上公布。市民和单位可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至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社会法规处,也可发送电子邮件。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 2014年7月15日。
邮寄地址为 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邮编200003。
电子邮件地址为 fzbshc@shanghai.gov.cn。
昨日, 市政府发布《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
《办法(草案)》对食品经营者未建立食品追溯信息电子档案、未按规定报送追溯信息、未打印追溯单据等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屠宰加工场、食品流通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建立、做好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电子档案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截止2014年7月15日,市民及单位可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至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适用安全风险较高食品 《办法(草案)》基于上海市实际,明确适用于上海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消费量较大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0.65% 资金 研报]的生产(含种植、养殖)、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相关信息的记录、报送、归集、共享、查询、公布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以及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根据《办法(草案)》,上海市实行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类别包括粮食及制品、畜肉及制品、禽类、蔬菜、乳品、食用油、水产品、酒类,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别食品。
这些食品类别中,实行追溯管理的具体品种目录,将由上海市商务委会同上海市农委、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编制,报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者负安全首责
根据《办法(草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建立追溯信息电子档案,做好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对接的日常运行维护等工作;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明,并做好进销货台账等追溯信息电子档案;上传追溯信息;向购买者提供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等。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向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提供生产经营者、供货者、食品三方面的相关信息。其中,食品生产经营者方面,应当报送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组织机构代码、资质证明等材料;供货者方面,应提供名称、联系方式、资质证明等材料;食品方面,应提供名称、规格、生产日期、食品监测报告及合格证明等信息。
《办法(草案)》明确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屠宰加工场、食品批发市场和标准化菜市场的场内经营者、超市、学校食堂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信息记录、报送等义务,并明确了食品批发市场和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管理者的相关管理职责,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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