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或将要求保健食品声称的功能应具科学依据
目前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对于保健食品的规定仅仅是第51条这一条。修订之后提请审议的草案当中有4条内容涉及到保健食品,有一些内容沿袭了目前现行的食品安全法,比如要求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极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并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份或者标志性成份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份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此外也增加了非常多的规定,比如总体上的规定要求保健食品生产使用的原料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的依据。在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方面,草案规定了使用新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药监管部门注册,但是对成本及其原料的安全性和保健功能,可以通过国家标准规范等通用要求进行评价的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实行备案管理,目录由国家食药监管部门来具体制定、调整并公布。
此外,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障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另外,在保健食品的生产方面,草案也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的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的保健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另外,草案当中第68条也规定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将会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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