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整治频出组合拳 官员失职或须引咎辞职
重头文件与法规屡次提及食品安全监管层层加码
食品安全近年来成为中国公众最为关注的焦点。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再次聚焦“三农”,这是该文件连续第11年聚焦“三农”。与往年内容相比,今年最大的不同在于把如何确保食品安全写进了文件里。
今年1月,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抓紧构建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在重视粮食数量的同时,更加注重品质和质量安全。对于文件提出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做政府工作汇报时,连用三个“最严”表明政府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决心。他强调:“要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治理餐桌上的污染,切实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在具体落实上述文件精神的《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中,更是将食品安全问题更加细化,围绕重点产品、重点行业,着力从婴幼儿配方乳粉、肉制品、食用油等九个方面开展治理整顿,坚决打击侵犯食品安全的违法乱纪行为。而就在不久前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改草案中,也加重了对侵犯人们食品安全行为的处罚额度,草案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要求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追责。
食品安全法大修专家建议企业顶风作乱罚款无上限
现行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颁布实施5年来的首次大修,其修改幅度大、新增条款多,从现行法律的104条增加到159条。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认为,草案加大了食品安全检查、处罚的力度,完善了政府的监管机制,把此前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内容通过法律的形式具体化,强化了政府责任,要求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利于治理食品安全问题,保障居民舌尖上的安全。
6月26日,在进行分组审议会上,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局长张勇表示,按照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总体要求,“严”字是此次修法的第一个关键词。根据草案,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力度、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等都将加强。以民事赔偿为例,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进一步明确。
其中,相比现行法中“五至十倍罚款”的规定,修订草案中“十五至三十倍”罚款的额度提高了整整两倍。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对于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处理后仍然销售该食品的情形,违法成本太低,很难遏制虚假宣传,因此多位委员认为现有力度仍然不足以震慑违法企业,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赵静则建议取消罚款最高上限。此外,相比现行法律,草案增设了网络食品交易监管、有奖举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重要内容。
重典治乱食品安全监管失责人员或将引咎辞职
在国家加强对食品监管的同时,也对相应机构的职能进行了调整与改革。以前食品的生产加工归质监部门管,流通归工商部门管,餐饮食品又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这种分段切割管理的后果是“人人都管人人都不管”,要改变这种”九龙治水”分散管理的局面,国家从监管机制上不断进行了完善。
其中,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把食品安全纳入官员的考核评价。而在以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出现问题,更多的是追究个人和经营主体责任,这次该文件明确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并列入考核评价,有利于把安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在《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中,明确要求各地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综合目标、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纪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失职渎职责任。
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则从法律层面上,增设了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对食品安全问题事件引咎辞职的几种情形。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规定其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与此同时,根据国家机构的相关调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从立法层面明确,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责任编辑:]
相关阅读
- (2014-07-15)食品安全法首次修订 失职官员将引咎辞职
- (2014-06-16)家乐福与您一起努力建设食品安全诚信
- (2014-06-16)以诚信保障安全 中国食品安全诚信宣言大会在京召开
- (2014-06-16)张志刚:提高诚信自律,共为食品安全献计献策
- (2014-06-17)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立
参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