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审议 连发重大事故官员须引咎辞职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3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166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作的关于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并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委托,对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作了说明。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作了关于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修订草案围绕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总要求,从强化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实行社会共治等方面作了规定。
修订草案明确了职责逐项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分规定,新增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如,三种行为将给予开除处分,包括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食品安全事故时收受贿赂,以及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同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形,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此次修法是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草案从现行法律的104条增加到1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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