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商贩炮制“香精勾兑油”被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邱某从常德某粮油批发部购进菜子油、色拉油、"同乐牌"芝麻油香精,将菜子油、色拉油以不同比例勾兑成调和油,并加入香精,以每壶(约20斤)105元至110元的价格在其粮油经销店内销售给贩油人员。贩油人员挑担或驾车,在常德市区、沅江市、安乡县及汉寿县酉港乡、百禄桥乡等地冒充茶子油或毛菜油销售。
2012年至2013年1月间,邱某销售金额共计208411元。2013年1月10日,汉寿县公安局、质监局对邱某的粮油店检查,查获菜子油、色拉油、调和油并进行现场抽样,经鉴定样品质量均不合格。到案后,邱某如实供述作案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邱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销售食用油过程中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邱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悔罪表现,并结合汉寿县司法局的社会调查报告,认为邱某无再犯罪危险,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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