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执法、司法层面建“最严格监管制度”
立法层面上,从完善《刑法》的角度来讲,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主要对刑法第141条到144条涉及的罪名进行完善。与此同时,两高对有关罪名也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但是目前《刑法》的四个罪名,除了第144条里关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是明知的,要求主观上必须是明知是故意,对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刑法》上没有规定,目前刑法学界或者是司法实践部门,都认为是故意犯罪,过失不能够构成这两个罪名。但是从国外有些立法来看,对食品药品实行最严格的责任,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甚至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都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是行政责任,这一点值得研究。如果能够取得共识,将来在修订完善《刑法》或是其他法律过程当中,可以对这个问题进行明确。
司法执法层面上,要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这几年,检查机关对生产销售假药或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很大。2010年检查机关对生产销售假药罪起诉116件,从打击的力度来讲,三年时间力度增加了10倍到20倍。关于职务犯罪,还应该加大问责的力度,目前从《刑法》规定来看,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或是行政检查过程中渎职和失职行为进行了比较严密的定罪。去年的《关于依法严惩食品领域渎职犯罪的通知》明确对五类具体的渎职犯罪,主要是食品药品监管过程当中的犯罪案件要求加大查处力度,同时也要求惩防并举,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或是体制机制制度上存在的漏洞提出了明确要求,希望有关监管部门或是单位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其目的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刑事犯罪和渎职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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