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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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野生动物是违法猎杀推手 或可追究刑事责任

2014-06-16 15:52:11 来源: 食安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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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说,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非法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收购行为。

  李寿伟说,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这个立法解释的一个背景。党的十八大专门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到非常突出的地位,但与此很不相称的是,一些地方食用野生动物,尤其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现象还比较猖獗,这既是一种社会陋习,又是违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一个推手。根据这种形势,根据刑法的规定,有必要明确对其中一些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社会行为起到引领和规范作用,这是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法律解释出台的一个背景。

  李寿伟说,前两天看了一个报道,食用野生动物将被追刑责。这个说法从法律角度讲不是很严谨。这次解释的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讲的收购,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规定的犯罪包括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出台的解释是指非法收购行为。以前最高法曾经有过一个司法解释,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而购买的属于收购。但是司法实践中对这个认识不一致,处理也不一致,有人认为自用的或者买来吃的不够处理条件。这次对收购的含义作出了解释,是说刑法规定的收购行为包括营业性的,也包括买来吃、买来用的行为,这样的行为都属于非法收购行为。

  李寿伟说,按照刑法的规定,故意犯罪都有一个主观要件,需要明知有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或者明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个“明知”通常掌握的标准就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知道”一般说就是有直接证据,包括本人的供述,证明其确实知道这个行为是违法的,包括知道吃的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一定非得知道是一级还是二级。“应当知道”指的是根据其行为特点,包括根据案件当时的一些环境,也包括根据证人证言和其他的一些物证,虽然其本人可能否认,但是足以认定其知道这个事情。所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综合判断,具体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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