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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食品安全法》“严”在哪里?

时间:2014-05-15 15:47来源:兰州晚报 浏览次数: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和薄弱环节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电子杂志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和薄弱环节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会议决定,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详见今日本报AA08版)。
  保障食品安全关系每个消费者切身利益。修订食品安全法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重视。
  近几年来,各种有毒食品不断爆出,各种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屡屡受到惊吓的消费者几乎成了惊弓之鸟,只要有一丁点的风声,就恨不能把自己的嘴巴缝上。消费者如此敏感,反过来也伤害到了食品生产企业。但问题的根本只在于违法成本太低,难以起到真正的惩戒、警示作用。事实一再表明,市场经济条件下,单靠企业自律,单靠舆论讨伐,都很难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修订草案被称为史上“最严”。“最”在哪里,又“严”在哪里呢?自然体现在“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这一条上。但个人认为,其中最闪亮的亮点并非是针对企业的追责,而是“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这一点。因为,确保“舌尖上的安全”,所需要的不仅是“严刑峻法”,而需要法律在实践中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严格的执行。
  在“最严”之前,我们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并非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事实上如果严格按旧规执行,怎么着也够违法企业喝一壶的。违法成本之所以低,被查被罚后可以迅速满血复活,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对涉事企业监管不力、查处不力、惩治不力。
  我们知道,一些涉事企业,譬如三聚氢胺事件中涉及的乳品企业,大多是地方上的利税大户,因为利税,因为地方GDP,又往往都是地方政府的保护企业,而所谓的“保护”其实就是事实上的法外企业。平时的监管多流于形式,甚至监管部门根本进不了人家的大门,所有的生产流程和产品的质量、安全大多依靠企业“自管自查”,即便出了事儿,得到的处罚也多是象征性的。
  问责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其实只是明晰了地方政府负责人的职责,只是让他们明白不履职或者渎职需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仅这,就完全可以打破他们唯GDP的政绩观,让他们从企业的保护者自觉地迅速地回到监督者的位置上来,而且还会特别上心特别用心特别小心。
  不管是地方政府的负责人,还是监管部门的领导,他们可能不大自觉关心百姓的安全,但绝对不可能不十分关心自己头上的乌纱。当他们在最严食品安全法的“威逼”之下,必须把关心自己乌纱与关心食品安全捆绑为一体,地方保护主义便可不攻自破。那时候,监管还可能如从前一样不力吗? (责任编辑:gengy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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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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