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机农业动物生产的基本规程
欧盟有机农业动物生产把自然友好的理念落实在动物生产的原则和措施中。禁止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
1.1 综合性生产
动物和动物源产品生产是由多个有机农业企业组成的综合生产。禽类动物生产也是有机农业综合性生产的重要组成。
1.2 保证生态平衡
动物和动物源产品生产必须保证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满足植物对营养的需要,补充和改变土壤有机物质,提供土壤和植物间、植物和动物间、动物和土壤间的自然循环。
1.3 可持续发展
通过可再生资源(动物源经济肥、固氮菌和饲料作物)的使用,植物栽培、动物饲养、牧地系统组合为土壤保持改良、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可能。
1.4 土地相关性
不依赖于土地面积的生产方式不符合有机农业基本原理。动物必须能自由活动。动物饲养数直接和可利用土地面积相结合,可防止过度放牧和土壤风化流失,无害清理动物排遗物。
1.5 统一方式饲养原则
一个有机农业生产单元的所有动物都必须满足有机农业动物生产的规程。
《欧洲有机法案》还规范了企业中饲养非有机农业动物的特例、允许和非有机农业动物在一个共同的牧场地上同时饲养的特例。
2 有机农业动物生产的转型
2.1 有机农业动物生产的土地转型
生产有机农业植物和植物源饲料的土地在转型期内必须贯彻有机农业生产规程,来自有机农业牧地的饲料至少需要两年转型期,多年生植物土地上的有机农产品首次收获前至少需要3年。《欧洲有机法案》还明确规范了缩短土地转型期的特例。
2.2 有机农业动物及动物源产品的转型
有机农业动物最短饲养时间。动物必须按照有机农业动物规程来饲养转型,禽类最短饲养时间:产肉的禽类10个星期,在幼雏孵化3天内,开始有机农业饲养;产蛋的禽类6个星期。《欧洲有机法案》还规范了特例。
2.3 有机农业生产单元的整体转型
整个生产单元(包括动物、牧场地、饲料草地)同时转型,可缩短为24个月,适用于转型前已存在的动物及其后代、同期的饲料草地、牧场地;主要依靠本生产单元的饲料饲养动物。
3 有机农业的动物来源
有机农业禽类品种或品系的选择应有助于禽类适应能力、生物活力及抗病力的加强。必须避免使用“集约化饲养的具有典型疾病或健康问题的品种和品系”,优先选择本地品种和品系。禽类必须来自有机农业生产单元,终生滞留在有机农业生产系统内。《欧洲有机法案》还明确规范了有机农业禽类来源的特例。
4 有机农业的饲料和营养
《欧洲有机法案》详细规范了有机农业饲料和动物营养的原则与措施。禁止导致动物贫血的饲养。应满足不同发育阶段的营养生理需要,优先考虑饲料对动物产品质量的作用,同时考虑饲料对动物产量最大化的作用。允许使用“高效育肥法”,禁止强制性的“填喂法”饲养。必须使用有机农业饲料喂养禽类,优先使用本生产单元的饲料。禽类“育肥期”的饲料至少65%来自谷类。只允许使用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饲料配料、饲料添加剂、加工助剂和化学成分清楚的特定物质。禁止使用抗生素、抗寄生虫药物、催长剂和类似物质。动物营养中使用的无机物质和微量元素源自自然或与自然物质相同。《欧洲有机法案》明确规范了转型期饲料、传统饲料、传统饲料配料的限制使用特例。
5 有机农业动物的疾病预防和兽医治疗
5.1 有机农业动物的疾病预防基本原则
采取综合性预防措施保障动物健康、限制动物疾病产生是有机农业动物疾病防治的基本策略。符合有机农业要求的品种或品系选择,可保证使用抗逆性强的良种;能满足禽类动物基本需要的饲养实践、高效饲料的利用、规律性的动物活动,可提高禽类的自然免疫力;适合饲养密度的保证,可避免超密度饲养引起的禽类动物健康问题。禽类动物生病或受伤了,必须立即治疗,必要时可实施空间隔离。
5.2 有机农业动物药品使用的基本原则
优先选择植物治疗产品(如植物提取物(抗生素例外)、植物香精等)、顺势疗法产品(如植物源、动物源、矿物源物质)、微量元素、矿物源饲料配料。上述物质不能有效治疗时,需要避免禽类动物痛苦和折磨,在兽医负责下可使用化学合成的对抗疗法的动物药品或抗生素,禁止该类物质用于预防。禁止使用抗生素、抗寄生虫药物和催长剂。禁止使用激素或激素类似物(用于繁殖催情的控制和发情同步期的控制),治疗中允许给动物个体提供激素。生产单元所在区域出现已确认的疾病,可使用免疫性动物药品。可据成员国或欧盟法规采取措施。
5.3 有机农业动物药品使用的注意事项
如果使用了动物药品,必须详细记录药品类型、有效物质、具体病情、剂量、药剂提供方式、医治疗程、法定安全间隔期等。接受治疗的禽类动物必须单一或批次式清晰标注。作为有机农业产品进入流通前,保证告知监控机构关于动物药品使用情况。“从最后一次在常规条件下给禽类动物使用对抗疗法的动物药品起,到获得有机食品的安全间隔期”是法定时间的两倍,否则此时间为48小时。
5.4 有机农业使用动物药品后的动物产品限制
如果某动物个体或某禽类动物群在一年内超过两次或最多三次使用了化学合成的对抗疗法的动物药品或抗生素,或禽类动物的生命周期短于1年,但治疗次数超过1次,所涉及的禽类动物及其产品不允许作为有机农业产品出售,获得监控机构同意后,禽类动物需经过规定的转型期;注射疫苗、治疗寄生虫病、成员国引入的法定清除计划可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