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页联系我们 fenge2
logo
虚位以待
 当前位置 您当前所在位置:食安中国 > 新闻中心 > 法规标准 >

欧盟有机农业认证和监控的法律要求

时间:2014-05-08 22:32来源: 浏览次数:
《欧洲有机法案》是欧盟有机农业发展的法律保证。1991年欧洲议会颁布了VO(EWG)Nr.2092/91法案,即《有机农业和有机农产品与有机食品标志法案》,简称《欧洲有机法案》,它承接了来自100多个国家的740个团体组成
电子杂志          《欧洲有机法案》是欧盟有机农业发展的法律保证。1991年欧洲议会颁布了VO(EWG)Nr.2092/91法案,即《有机农业和有机农产品与有机食品标志法案》,简称《欧洲有机法案》,它承接了来自100多个国家的740个团体组成的国际有机农业联盟(IFOAM)《有机生产和加工基本标准》的指导原则。有机农业生产和流通必须符合有机农业规程,纳入有机农业监控操作程序。
    1  有机农业监控的界定
    有效的有机农业监控可保障有机农业产品的高安全、高质量和高信誉,《欧洲有机法案》对监控操作程序做了详尽的规定。有机农业企业和监控机构必须承担义务,严格遵守和实施监控操作程序的一般规程和不同来源产品的特殊规程。
    1.1  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
    由欧盟成员国确定的“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是有机农业认证认可的国家权力机关。它对私立的“质量检查认证机构”实施认可和监察制度,授权和认可有机农业“负责检查的政府机构”。成员国颁布细则,规范企业纳入监控操作的程序、遵守《欧洲有机法案》的措施、缴纳有机认证和监控产生的费用等。成员国尤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有机农业动物养殖和肉制品生产和流通的可回溯追综管理,在养殖、屠宰、肢解等加工、包装与标签、销售的产业链物流中,实现有机农业产品的全程监控和食品产业链的有效管理,确保符合《欧洲有机法案》。
    1.2  监控机构
    “负责检查的官方机构”和“质量检查认证机构”是有机农业的认证和监控机构。监控机构实施监控操作程序,对纳入监控操作程序的有机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企业实施监控。
    《欧洲有机法案》对监控机构规定了下列义务和责任:对有机农业企业实施监控,保证企业至少实施了监控操作程序的检查和预防措施;质量检查认证机构必须保证向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开放业务活动的场所、设施,有回答询问和支持工作的义务;最迟每年的1月31日,质量检查认证机构向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呈交在上年末处于其监控的企业目录,提交年终报告;监控机构在标签、生产规程和监控操作程序的实施过程中,确定了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必须取消所涉分装货物或所涉全部产品的有机标志;在确定明显的违规或产生后果的违规后,与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商定期限,在此期限前,取消所涉企业有机标志产品的市场销售。
    1.3  有机农业企业
    有机农业产品的生产、加工和进(出)口企业为有机农业企业。《欧洲有机法案》对有机农业企业承担的义务做了明确要求;保证向成员国“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登记所从事的活动,登记企业名字和地址、实施活动的位置及具体田块、产业链环节和产品类型、标签措施、生产规程、贸易措施、最后一次使用未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产品的日期:提供相关监控机构名字;声明纳入在监控操作程序。
    2  有机农业监控操作程序的一般规程
    2.1  最低检查要求
    和成员国实施措施相一致的《欧洲有机法案》最低检查要求,必须保证各层次有机农业产品的可回溯追综,保证《欧洲有机法案》的实施。
    2.2  企业的认证准备
    企业执行有机农业规程,进行有机农业的有效监控和管理,并在监控机构登记生产经营活动的时刻,是企业纳入监控操作程序的开始时刻。监控机构进行首次认证检查前,纳入监控操作程序企业必须首先完成下列事宜:完整提供对生产单元、生产设施及生产活动的“描述性报告”;明确所有“具体措施”,以保证在生产单元和设施、产业链各个层次执行《欧洲有机法案》规定;签署一份“声明书”,描述性报告和具体措施必须属于声明书的一部分;声明书中还必须保证实施标签的规定、生产规程、监控操作程序和产品进口欧盟规定,并声明:同意在违反规定或非常情况下,必须取消所涉分装货物或全部产品的有机标志和纳入监控操作程序的标注;书面通知产品购买者,确保取消所涉及批次所有产品的有机标志。企业签署的声明书必须由监控机构审核并出具“报告书”,指出声明书中的不足和改进意见,企业必须在报告书上署名,并采取所有要求的改进措施。描述性报告、具体措施、不同来源产品的特殊规程中规定的认证准备材料发生任何改变,所涉企业必须按规定时间呈报监控机构。
    2.3  检查监察
    在对有机农业企业进行首次检查后,监控机构必须对企业的生产单元、加工单元或其它工场每年至少做一次全面督。为了检查不符合《欧洲有机法案》的物品或工艺,监控机构可以采样检测。如遇有怀疑则必须采样,进行检测。每次检查应当出具“检查报告”,并由被检查单元的负责人或代表署名。监控机构可随机地、无需事先告知地进行检查。重点对存在非有机产品的可能污染和混淆,以及可能危险的企业和环节进行检查。
    2.4  造册登记
    在有机农业企业的单元或设施内必须建立台帐制度,设有“物品登记帐册”和“财务记帐册”,企业、监控机构能从帐册中了解到下述情况:送货者、产品销售者、产品出口者;所有买进物品的种类、数量及其使用;所有有机农业产品在离开单元或第一收货人的记录,包括产品种类、数量、收货人和购买者;监控机构认为有用的信息。帐册内容必须附有票据材料。从帐册中必须能得出投入和产出间的关系。
    2.5  产品包装和产品在加工环节中的运输
    有机农业产品仅在有合适的包装、容器或其它工具的情况下运输,产品的密封能保证所含物质不被混淆,标牌和随货单应包含企业及产品所有权人或出售人的名称和地址、符合有机标志规定的商品名称、相关监控机构的名称及代码、可能的批次货登记号,依据随货单能够有序明确地安排产品包装、产品容器或其它运输工具,随货单必须包括供货人及运输企业的信息。对密闭封装不作要求的情况有:产品在纳入监控操作程序的企业间运输,而且产品伴有详细信息的随货单,并且向发货人和收货人的监控机构都做了呈报并得到许可。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责任编辑:admin)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载的各种信息和数据等仅供参考,并不对相关资料的准确性,充足性或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也不对相关资料的任何错误或遗漏负任何法律责任。
------分隔线----------------------------
fenge6
社区
kuang
 新浪微博
fenge6
 新闻24小时点击排行
fenge6
 《食品安全导刊》专区
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2014年5月刊
杂志订阅
在线投稿
杂志刊例
2013-03
2013-1~2
2012-12
更多>>
fenge6
关于网站 | 申请链接 | 广告服务 | 媒体合作 | 意见建议 | 联系我们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