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文件规定了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国家资格认可的程序。
1.2 本文件适用于国家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对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进行的认可和监督管理活动。
2. 引用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十号令:《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可基本要求
ISO/IEC导则65:1996 认可机构的基本要求
ISO14001:1996 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
ISO14010:1996 环境审核指南-通用原则
3. 定义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可基本要求》中的相关定义与下列定义均适用于本文件。
3.1 认证机构认可
认可委依据相关准则对认证机构从事有机食品认证的能力给予承认的一种程序。
3.2 认可评审
与认可认证机构有关的活动。包括为确定其是否满足认可基本要求并得到了有效实施所进行的文件评审、现场评审、评审报告的编制等,以及为认可决定提供信息的其他活动。
3.3 办公室评审
认可评审组在认证机构办公场所实施的评审,包括对认证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的评审,以评审其在有机食品认证方面的实施和管理能力。
3.4 审核观察
认可评审组对认证机构或其分包方实施的有机食品审核活动进行的现场观察,以评审其是否具备在相关专业领域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的能力。
3.5 监督评审
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对认证机构是否持续满足认可基本要求所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3.6 复评
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届满时,根据认可基本要求对提出延续认可资格要求的认证机构进行的全面评审活动。
4. 认可申请
4.1 提出书面申请意向
拟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向认可委秘书处提交一份书面申请意向书。
认可委秘书处接到申请意向书后应向申请者提供以下有关认可要求和程序的公开文件:
1)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可基本要求;
2)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可程序;
3)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申、投诉处理程序;
4)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可申请书及填写说明;
5) 其它应提供的公开文件。
4.2 提交申请书
申请者应填写认可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者的基本情况说明及其证明材料,如申请者的名称、地址、法律地位以及人员、技术资源、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等;
2) 申请认可的业务范围及相关证明材料;
3) 申请者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的情况说明及所遵循的标准和公开文件;
4) 申请者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必要的相关文件。
4.3 受理申请
认可委秘书处收到申请者的认可申请书后,应对申请进行评审,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者。并与申请者签订认可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评审范围、评审工作量等相关事项。
5. 认可评审
5.1 评审准备
5.1.1 组建评审组
认可委秘书处在受理认可申请后,将根据认可申请的业务范围组建评审组并指定一名评审组长。评审组成员应:
1)具有认可委注册评审员资格;
2)熟悉认可要求和相关的认可程序;
3)全面掌握有关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文件;
4)具备认可评审活动所必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必要时,可配备技术专家);
5)具备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交流能力,分析和判断问题的能力;
6)与受评审方无利益关系,能确保公正、客观地实施认可评审,包括:
a.评审组成员不应向受评审方提供有关咨询;
b.评审组成员不应是受评审方的审核员、技术专家、认证评定人员或其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等的组成人员;
c.评审组成员不应是受评审方活动的受益者;
d.评审组成员应避免受到可能对认可结果造成影响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任何压力。
5.1.2 评审组组成的通知与确认
认可委秘书处应将评审组组成人员名单提前通知受评审方并得到受评审方的确认。
5.2 认可评审
认可评审工作按实施阶段分为文件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审报告编制三部分。
5.2.1 文件评审
评审组依据评审准则的要求对受评审方提交的认可申请文件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实施文件评审,并向受评审方提交文件评审报告,阐明对受评审方文件的评审意见。
受评审方应针对文件评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在六十日内将补充与纠正材料报评审组进行验证。
在文件评审完成后,有机认可委秘书处将发出通知,说明文件评审结果。
5.2.2 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包括办公室评审及审核观察。
5.2.2.1 现场评审时机
受评审方在收到文件评审合格的通知后,可以按要求实施认证,在完成2-3家认证项目后,应向有机认可委秘书处提出现场评审的申请。在提出现场评审申请时,应根据申请认可的业务范围,安排相应的审核观察项目。
5.2.2.2 现场评审计划
有机认可委秘书处在接到现场评审申请后20日内与受评审方联系,安排现场评审计划。一般在现场评审前两周将评审计划书面通知受评审方,以征得受评审方对评审活动、评审日程等安排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