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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食品认证检查的基本要求

时间:2014-05-08 22:32来源: 浏览次数:
I.1生产基地I.1.1范围申请认证的生产基地应是边界清晰、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的农业生产单元。通过认证的生产基地地块生产的所有植物和动物性产品都可以作为有机产品。允许生产基地同时存在有机生产和常规生产,但
电子杂志          I.1生产基地
    I.1.1  范围
    申请认证的生产基地应是边界清晰、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的农业生产单元。通过认证的生产基地地块生产的所有植物和动物性产品都可以作为有机产品。
    允许生产基地同时存在有机生产和常规生产,但生产基地经营者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和经营用于有机生产的土地,且生产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区分非有机(包括常规和转换)地块上的和已获得认证的地块上的植物、动物,这些措施包括:分开收获、单独运输、分开加工、分开储存和健全跟踪记录等;同时,要制定在5年内将原有的常规生产土地逐步转换成有机生产的计划,并将计划交认证机构批准。
    禁止农场在有机和常规生产方式之间来回转换。
    I.1.2  平行生产
    如果一个农场同时以有机方式及非有机方式种植或养殖同一品种的作物或畜禽,则必须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有机地块或养殖场生产的作物或畜禽产品才可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a.农场经营者拥有多个分场,在不同分场间存在平行生产的情况,但各分场使用各自独立的生产、贮存设施和运输系统。
    b.向认证机构报告存在平行生产的动植物品种,制订和实施了平行生产、收获、贮藏和运输的计划。具有独立和完整的记录体系,确保能够明确区分有机产品与常规产品。
    I.1.3  转换
    由常规生产向有机生产需要转换,其后插种的作物或出生的动物才可作为有机产品。生产者在转换期间必须完全按有机生产要求操作经1年有机转换后的田块中生长的作物,可以作为有机转换作物。
    转换期一般从申请认证之日起计算。如果申请者能提供真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和土地利用的历史资料,经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核准后,转换期可以从生产者实际开始有机生产的日期算起。
    已通过有机认证的生产基地一旦回到常规生产方式,则需要重新经过有机转换才有可能再次获得有机认证。
    I.1.4  缓冲带
    如果生产基地的有机地块有可能受到邻近的常规地块污染影响,则在有机和常规地块之间必须设置级冲带或物理障碍物,保证有机地块不受污染。
    I.1.5  生产基地历史
    生产者必须提供最近3年(含申请认证的年度)生产基地所有土地的使用状况、有关的生产方法、使用物质、作物收获及采后处理、作物产量以及目前生产措施等整套资料。
    I.1.6  生产和管理计划
    I.1.6.1  为了保持和改善土壤肥力,减少病虫草的危害,生产者应根据当地的生产情况,制定并实施非多年生作物的轮作计划,在作物轮作计划中,应将豆科作物包括在内。
    I.1.6.2  生产者应制定和实施切实可行的土壤培肥计划,提高土壤肥力,尽可能减少对生产基地外肥料的依赖。
    I.1.6.3  生产者应制定有效的作物病虫草害防治计划,包括采用农业措施、生物、生态和物理防治措施。
    I.1.6.4  生产者在生产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农事活动对土壤或作物的污染及生态破坏。
    I.1.6.5  生产者应制定有效的生产基地生态保护计划,包括种植树木和草皮,控制水土流失,建立天敌的栖息地和保护带,保护生物多样性等。
    I.7.7  内部质量控制
    I.1.7.1  生产基地必须保持完整的生产管理和销售记录,包括购买或使用生产基地内外的所有物质的来源和数量,作物种植管理、收获、加工和销售的全过程记录。
    I.1.7.2  击禽养殖场必须保持完整的生产管理和销售记录,包括所有饲料、添加剂、用药等的来源和数量。
    I.1.7.3  每只家畜和每批家禽有从出生到屠宰的全过程记录。
    I.1.7.4  对于那些使用常规兽药处理过的家畜必须逐个清楚地标上标签,在标签上注明处理的物质名称和日期。
    I.1.8  检查
    申请认证的生产基地检查必须在植物和动物生长期进行。检查员对被检查生产基地(包括申请认证的野生植物采集区)的所有地块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存在平行生产的农场时,认证机构必须对其常规生产部分进行从生产到销售的全面检查。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随时委派检查员对申请者的生产、加工和贸易进行未通知检查。
    I.1.9  污染物分析
    在下列情况下,应采集土壤、水和作物样品,分析禁用物质和污染物的残留状况:
    a.首次申请认证的生产基地;
    b.生产基地有可能使用了禁用物质;
    c.过去经使用过禁用物质而受到污染时。
    对于临近工业区的生产基地,应当采集大气样品进行污染物分析。
    污染物的浓度必须低于我国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
    I.2  加工
    I.2.1  范围
    申请认证的加工厂应是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的加工单元。允许加工厂同时加工相同品种的有机产品和常规产品,但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明确区分有机加工和常规加工。
    I.2.2  内部质量控制
    I.2.5.1  必须制定和实施内部质量控制措施。
    I.2.5.2  必须建立从原料采购、包装、储存到运输全过程的完整档案记录和跟踪审查体系,并保留相应的票据。
    I.2.3  检查
    检查应尽可能在加工生产期进行。检查员至少每年对被检查的加工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随时委派检查员对加工厂进行未通知检查。
    I.3  贸易
    I.3.1  从小国内销售和进出口贸易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明。
    I.3.2  同时经营相同品种的有机和常规产品时,必须明确区分相同品种的有机和常规产品。
    I.3.3  应确保有机产品在贸易过程中(进货、储存、运愉和销售)不受有毒化学物质的污染。
    I.3.4  必须制定和实施有机贸易内部质量控制措施,建立关于货源、运输、贮存和销售的完整的档案记录,外保留相应的票据。
    I.3.5  贸易者对购买的有机产品进行再包装时,必须符合本标准关于包装和标识的要求。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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