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4004─1996
引 言
0.1 综述
随着对保持和改善环境质量以及对保护人类健康的日益关注,各种规模的组织都日益重视其活动、产品或服务可能对环境带来的影响。组织的环境表现(行为)对于其内部和外部相关方都越来越重要。要实现良好的环境表现(行为),就要求组织对采用系统的方法和持续改进环境管理体系(EMS)做出承诺。
本标准旨在为组织实施或改进环境管理体系提供帮助。它符合可持续发展思想,并适用于各种文化、社会和组织结构。
应当注意, 只有GB/T24001包含那些以认证/注册或自我声明为目的,可予以客观审核的要求。而GB/T24004则包括一些实例、说明和可选方案,以便为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加强它与组织全面管理的关系提供帮助。
环境管理体系使组织通过资源配置、职责分工以及对惯例、程序和过程的不断评价,来有序、一致地处理环境事务。
本标准对环境管理体系要素进行了阐述,对实施或加强这样一个体系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建议。同时还向组织提供了关于如何有效地建立、改进或保持环境管理体系的建议。这个体系对于一个组织确定和实现环境目标,并确保始终满足国家和(或)国际要求的能力是必不可少的。
环境管理是组织整个管理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环境管理体系的设计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具有交互作用的过程。实施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所需的组织机构、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应与其他领域(如运行、财政、质量、职业安全卫生)中的现行工作相协调。
管理者实施或加强一个环境管理体系的主要原则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点:
--承认环境管理是组织中最优先事项之一;
--建立并保持与内外相关方的信息交流;
--确定与该组织活动、产品或服务有关的法律要求和环境因素;
--明确职责,使管理者和员工对环境保护做出承诺;
--鼓励贯穿产品或过程生命周期的环境规划(策划);
--建立一个实现预定环境表现(行为)水准的过程;
--提供适宜和充分的资源,包括培训,不断实现预定的环境表现(行为)水准。
--对照组织的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评价环境表现(行为),并在适当时寻求改进;
--建立一个审核过程,以审核和评审环境管理体系,寻求改进体系并进而改进环境表现(行为)的机会;
--鼓励承包方和供方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组织可考虑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下列不同用途:
--GB/T2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 规范及使用指南) 用于取得对组织环境管理体系的第三方认证、注册或自我声明。
--使用本标准或其中一部分,可指导组织建立和(或)改进其环境管理体系。 GB/T24004不拟用于认证或注册。
--以本标准作为指南或以GB/T24001作为规范,可适用于某些商务关系中签约双方间的第二方认可。
--对其他ISO有关文件的使用。
对本标准的选用的程度取决于如下因素:
--组织的方针;
--组织的成熟程度:是否已具备能力引进系统化环境管理提供便利的系统化管理;
--组织的市场地位、声誉和外部联系等因素所带来的优势与劣势;
--组织的规模。
本标准可供任何规模的组织使用。与此同时,中、小型企业(SMEs)的重要性越来越为政府和商业部门所认识。本标准承认并顾及到SMEs的需要。
0.2 环境管理体系的效益
组织应实施一个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 以保障人类健康与环境不受其产品、活动或服务的可能影响的危害,并为保持和改善环境质量提供帮助。
组织拥有环境管理体系可使相关方相信:
--管理者己对实现其方针、目标和指标作出承诺;
--将重点是放在预防而不是纠正措施上;
--能提供具备合理的审慎和遵守法规的证据;
--体系设计体现持续改进的过程。
将环境管理体系纳入其管理体系,可使组织具备协调与综合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的框架,一个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的组织能获得显著的竞争优势。
实施环境管理体系能够取得经济利益,应对这些效益予以确定,以便向相关方,尤其是股东证明良好的环境管理对于组织的重要价值。同时,这也使组织得以将环境目标和指标与具体的经济收益联系起来,确保将资源投向最能取得经济和环境效益的地方。
一个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能带来的潜在效益包括:
--使顾客相信存在对可验证的环境管理的承诺;
--保持良好的公共或社区关系;
--满足投资者准则,拓展资金来源;
--降低投保费用;
--提高企业形象和市场份额;
--满足供方认证原则;
--改进成本控制;
--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证实具备合理的审慎;
--降低材料和能源消耗;
--便于获得许可和授权;
--促进发展并共享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法;
--改善产业与政府机构之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原则、体系和支持技术通用指南
Enviro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General guidelines
on principles,systems and supporting techniques
GB/T24004--1996
idt ISO 14004:1996
图1本标准环境管理体系(EMS)模式
应当说明的是,本标准除了要求在方针中对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进行持续改进作出承诺外,未提出对环境表现(行为)的绝对要求,因而两个从事类似活动但具有不同环境表现(行为)的组织,可能都是遵守本标准要求的。
系统地采用和实施一系列环境管理手段,有助于得到对所有相关方都是最优化的结果。然而,采用本标准本身,并不能保证取得最优化环境结果。为了实现环境目标,环境管理体系应能促进组织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根据需要考虑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同时充分考虑到采用该技术的成本效益。
本标准不拟涉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面的因素,因而不包含与之有关的要求,但它并不刻意限制一个组织将这方面要素纳入整个管理体系,尽管它的认证/注册过程仅适用于环境管理体系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与GB/T 19000系列质量体系标准遵循共同的管理体系原则,组织可选取一个与GB/T 19000系列相符的现行管理体系,作为其环境管理体系的基础。但应当看到,管理体系各要素的应用会因不同目的和不同相关方而异。质量管理体系针对的是顾客需要,而环境管理体系则针对众多相关方和社会对环境保护的不断发展的需要。
本标准中规定的管理体系要求,不必独立于现行的管理体系要素。在一些情况下,可对现行管理体系要素加以修改,使之适合本标准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环境管理体系 规范及使用指南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
—Specification with guidance for use
GB/T 24001-1996
idISO 14001: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