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更申请表
①申请表中产品名称、申请单位、批准文号与批准证书中载明的相应内容完全一致,与印章一致。
②申请表中生产企业签章处应盖变更前企业印章(如旧印章已交回可盖变更后企业印章)。
③申请表中申报单位签章处应盖变更后企业印章。
④申请变更项目填写完整、规范。
⑤申请变更理由陈述清楚。
(2)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企业名称变更的证明,并加盖公章。
(3)提供原批准证书原件。
(4)说明书
①按现行规范修改说明书(见附件)。
②主要原料项应列出全部组分名单,并且符合目前各项法规规定。
③功效成份项中功效成份含量以稳定性实验最低检出值标注(2000年以前批准证书不作此项修改)。
④应提供与原申报资料一致的规格说明(指最小食用单元的质量或体积)。
⑤说明书用A4规格纸打印,并加盖变更后企业公章。
⑥产品功能与现批准功能一致。
(5)需修改功效成份含量的产品,要提供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2000年前批准证书不提供)
①功效成份项中功效成份含量以大于等于(“≥”)稳定性最低检出值标注;维生素类以最低检出值的80-180%标示;矿物质以最低检出值的±25%标示。
②提供完整的企业标准,并加盖变更后的企业公章。
(6)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复印件要清晰,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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