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评审意见通知书》逐条补充资料。
(2)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评审意见通知书》及全部附件附在补充材料的首页。
(3)补充资料要逐页加盖与原申报单位一致的公章。
(4)补充资料时,应将更改内容所涉及的资料项目,重新提供修改后完整的该资料项目。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评审意见通知书》要求更改产品名称的,应提供产品名称更改确认书。
(6)补充修改后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注明日期。
(7)补充资料中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申报单位名称前后一致,生产企业名称、申报单位名称与印章一致。
(8)如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评审意见通知书》中的某项意见有异议,应出具书面陈述理由,同时提供相应的依据与补充材料一并递交。
(9)提交补充资料的数量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评审意见通知书》中的要求为准。补充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分别用文件夹装订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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