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 5172-2002
无公害食品 水发水产品
2002-07-25发布 2002-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晓川、王联珠、翟毓秀、周德庆、傅余强、张萍。
无公害食品 水发水产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水发水产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干制品水发的水产品(包括水发海参、水发鱿鱼、水发墨鱼、水发干贝、水发鱼翅等),水浸泡销售的解冻水产品(解冻虾仁、解冻银鱼等),以及浸泡销售的鲜水产品(鲜墨鱼仔、鲜小鱿鱼等);其他类似水产品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45—1996 水产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要求
3.1 生产条件
生产场地要清洁、卫生,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添加剂
使用的水发剂、防腐剂等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3 感官要求
水发水产品感官要求见表1。
表1 水发水产品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形态 应基本保持其原有的形态,不过分变形
气味 气味正常,无异味,无腐臭味
组织 有弹性,不糜烂、不僵硬、不呈现半透明状态
杂质 无外来杂质
3.4 安全指标
水发水产品安全指标见表2。
表2 水发水产品安全指标
项 目 指 标
pH值 ≤8
甲醛/(mg/kg) ≤10.0
无机砷(以As计)/(mg/kg) ≤1.0
汞(以Hg计)/(mg/kg) ≤0.5
铅(以Pb计)/(mg/kg) ≤0.5
镉(以Cd计)/(mg/kg) ≤0.1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将试样置于白色搪瓷盘或不锈钢工作台上,进行感官检验
4.2 pH值的测定
GB/T 5009.45—1996中6.2条的规定执行。
4. 3 甲醛的测定
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执行。
4.4 无机砷的测定
按GB/T 5009.45—1996中4.5条规定进行。
4.5 汞的测定
. 按GB/T 5009.17的规定进行。
4.6 铅的测定
按GB/T 5009.12的规定进行。
4.7 镉的测定
按GB/T 5009.15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5.1.1 组批规则
同一产地、同一条件下加工的同一品种的产品组成检验批;或以交货批组成检验批。
5.1.2 抽样方法
每批抽取样本从提交检验批中随机抽取,抽样量不少于500g。
5.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
5.2.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a)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时;
b)水发水产品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5. 3 判定规则
5. 3.1 感官检验所检项目应全部符合3.3条规定;检验结果中有两项及两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重新抽样复检,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为不合格。
5.3.2 安全指标的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