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1)企业迁址;
(2)企业改建、扩建;
(3)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4)企业更名;
(5)开发生产新种类食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针对发生变化的内容,实施必要的生产条件的审查和产品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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