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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时间:2014-05-08 22:32来源: 浏览次数: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4个:腌腊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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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4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腌腊肉制品包括咸肉类、腊肉类、中国腊肠类和中国火腿类等;酱卤肉制品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包括熏烧烤肉类和肉脯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尚未纳入本细则管理的其他肉制品,待条件成熟时,将纳入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申证单元名称

基本生产流程

关键控制环节

容易出现的
质量安全问题

腌腊肉类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装→晾晒→烘烤→包装

注:中国腊肠类需经灌装工序。

1.原辅料质量,2.加工过程的温度控制,3.添加剂,4.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量,产品氧化,酸败及污染

酱卤肉类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煮制→(炒松→烘干→)冷却→包装

注:肉松类需经炒松、擦松、跳松和拣松工序;肉干类需经烘干工序

1.原辅料质量,2.添加剂,3.热加工温度和时间,4.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量及微生物污染。

熏烧烤肉类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冷却→包装

→二次灭菌→冷却 

1.原料质量,2.添加剂,3.热加工温度和时间,4.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量、苯并(a)芘及微生物污染。

熏煮香肠火腿类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装(或成型)→熏烤→蒸煮→冷却→包装→二次灭菌  1.原辅料质量,2.添加剂,3.热加工温度和时间,4.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量及微生物污染。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厂房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车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洗手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原料肉冻结,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明示的保存条件。

    1.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生产中国腊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晾晒及烘烤车间。

    生产中国火腿类的企业,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车间。

    2.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热加工间、熟料加工区(冷却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热加工车间应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热加工车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洗手消毒设施。

    生产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滚揉或腌制间。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厂房应有温度控制设施,能满足不同加工工序的要求。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包装设备和运输工具。

    1.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和腌制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腊肉类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腊肠类还应具有灌装、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火腿类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或设施。

    2.酱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和煮制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肉松类还应具有炒松设备或设施;生产肉干类还应具有烘烤设备或设施。

    3.熏烧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和熏烤等设备或设施。

    4.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搅拌(或滚揉)、腌制、绞肉(或斩拌)、灌装(填充或成型)和蒸煮等设备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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