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以省地方标准DB 33/T456-2003《食品企业良好作业规范》为依据,参照国际上实行啤酒企业良好生产规范和GB8952《啤酒厂卫生规范》的有关内容,结合我省啤酒生产企业实际制订。
本规范由浙江省食品工业协会提出,由浙江省食品工业协会、杭州西湖啤酒朝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钱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起草。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啤酒生产企业厂区环境、厂房及设施、机械设备、管理机构与人员、卫生管理、生产过程管理、质量管理、标签、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考核等方面的良好作业规范。
本规范适用全省范围内生产经过包装的啤酒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2 啤酒厂卫生规范
GB10344 饮料酒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091 食品工业基本术语
GB/T 18204.1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 细菌总数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091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3.1
酒(饮料酒)
乙醇含量在0.5%~65.50%(v/v)的饮料。包括各种发酵酒、蒸馏酒及配制酒。
3.1.1
发酵酒
以谷物类、水果类及其它含淀粉及糖份的植物性原料经糖化或不经糖化发酵制成的含酒精饮料。
3.1.1.1
啤酒
啤酒是以麦芽为主要原料,加酒花,经酵母发酵酿制而成的,含有二氧化碳气、起泡的低酒精度饮料。
3.2
原材料
指原料、配料和包装材料。
3.3
内包装材料
指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食品容器,如瓶、罐、瓶盖、桶等,其材质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标准。
3.4
外包装材料
指不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包括标签、纸箱、塑箱等。
3.5
产品
包括半成品、最终半成品及成品。
3.5.1
半成品
指任何成品制造过程中的产品,经后续的制造过程,可制成成品。
3.5.2
最终半成品
指经过完整的加工过程但未包装标示完成的产品。
3.5.3
成品
指经过完整的加工制造过程并包装标示完成的待销售产品。
3.6
厂房
指用于啤酒加工制造、包装、贮存等或与其有关的全部或部分建筑及设施。
3.6.1
生产作业场所
包括原材料验收、原材料处理、麦汁制造、酵母扩培、发酵、过滤、内包装物处理、灌装、杀菌处理、外包装等作业场所。
3.6.1.1
原材料处理场所
指从事原料的贮存/准备/粉碎、食品添加剂配料、包装物预处理等工序的场所。
3.6.1.2
麦汁制造场所
指从原料经过糖化、糊化、过滤、煮沸、冷却等过程,用于制造麦汁的场所。
3.6.1.3
发酵场所
指麦汁在特定温度条件下,通过酵母的发酵作用,生成酒精、二氧化碳及啤酒风味物质的作业场所。
3.6.1.4
包装场所
指成品包装的场所,包括洗瓶/罐/桶、内包装室、外包装室。
3.6.1.4.1
内包装室
指进行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的内包装作业场所,即灌装与压盖工序。
3.6.1.4.2
外包装室
指进行不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的外包装作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