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报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
(二)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标志专职管理人员赴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者,由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委托的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监测与评价;
(三)绿色食品标志专职管理人员结合考察情况及环境评价结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心;
(四)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通知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对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由定点的食品监测机构依据绿色食品标准进行检测;
(五)中心对检测产品进行终审;
(六)终审合格的申请人与中心签订“绿色食品标志许可使用合同”。不合格者,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七)中心对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进行编号,并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编号形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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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 产品 批准 国别 地区 产品 产品
代码 分类 年度 省 序号 分级
(八)申请人对环境监测结果或产品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向中心提出仲裁申请。中心委托二家或二家以上的委托或定点监测机构对其重新检测,并依据有关规定作出裁定。
(九)承担环境监测、食品检测的机构和绿色食品标志专职管理人员必须对所出具的报告和实地考察报告负责,必须依法保守申报企业产品的技术秘密。
第十三条 申请、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的范围仅限于经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产品类别。
第十四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仅以证书指定的产品为限。
第十五条 绿色食品标志许可使用期为三年,自许可生效之日起计算。要求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须在许可使用期满前三个月重新申报,未重新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使用权。中心将通过适当形式通知有关方面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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