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管理,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标志的信誉及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确保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以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保障人们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食品系指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食品。
绿色食品标志是指“绿色食品”、“Green Food”、绿色食品标志图形及这三者的组合体等四种形式。
第三条 绿色食品标志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证明经认定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食品及相关事物,该质量证明商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
第四条 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中心审核许可。未经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是侵权违法行为。
第五条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
(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等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
(四)预包装产品包装必须符合绿色食品包装和标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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