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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 5175—2002 无公害食品 龙眼

时间:2014-05-08 22:31来源: 浏览次数: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龙眼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等。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食品鲜龙眼。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
电子杂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龙眼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等。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食品鲜龙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8 食品中氟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8 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8855 新鲜水果和蔬菜的取样方法

GB 14875 食品中辛硫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 14878 食品中百菌清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14929.6 大米和柑桔中喹硫磷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17331 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GB/T 17332 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3 要求

3.1 感官要求

果实无裂果、无腐烂、无霉变、无异常气味和滋味,基本上无病虫害。

3.2 卫生要求

无公害食品龙眼卫生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无公害食品龙眼卫生指标 单位为毫克每千克

项        目

指        标

砷(以As计)

≤0.5

铅(以Pb计)

≤0.2

镉(以Cd计)

≤0.03

汞(以Hg计)

≤0.01

氟(以F计)

≤0.5

多菌灵(carbendazim)

≤0.5

百菌清(chlorothalonil)

≤1

续表

项        目

指        标

氟氯氰菊酯(cyhalothrin)

≤0.2

氯氰菊酯(cypermethrin)

≤2

敌百虫(trichlorfon)

≤0.1

敌敌畏(dichlorvos)

≤0.2

毒死蜱(chlorprifos)

≤1

喹硫磷(quinalphos)

≤0.2

辛硫磷(phoxim)

≤0.05

二氧化硫(sulfur dioxide)

≤50

注:其他安全卫生指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的检测

将样品置于自然光下,用目测法检测腐烂、霉变、外物污染、病虫害等。

4.2 卫生指标

4.2.1 砷的测定

按照GB/T 5009.11执行。

4.2.2 铅的测定

按照GB/T 5009.12执行。

4.2.3 镉的测定

按照GB/T 5009.15执行。

4.2.4 汞的测定

按照GB/T 5009.17执行。

4.2.5 氟的测定

按照GB/T 5009.18执行。

4.2.6 多菌灵的测定

按照GB/T 5009.19执行。

4.2.7 百菌清的测定

按照GB 14878执行。

4.2.8 氟氯氰菊酯、氯氰菊酯的测定

按照GB/T 17332执行。

4.2.9 敌百虫、敌敌畏、毒死蜱的测定

按照GB/T 17331执行。

4.2.10 喹硫磷的测定

按照GB/T 14929.6执行。

4.2.11 辛硫磷的测定

按照GB/T 14875执行。

4.2.12 二氧化硫的测定

按照GB/T 5009.34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

同一产地同时采收的龙眼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5.2 抽样方法

按GB/T 8855规定执行。

5.3 检验分类

5.3.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指标)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b)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5.3.2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都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感官要求、包装、标志等要求,卫生指标由交易双方根据合同选测,检验合格方可交收。

5.4 判定规则

5.4.1 每批受检样品抽样检验时,对感官有缺陷的样品做记录,不合格百分率按有缺陷的果重计算。每批受检样品的平均不合格率不应超过5%。

5.4.2 卫生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应加倍抽样复验一次,如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6 标志

按GB 7718的规定执行。

7 包装

包装物应清洁、牢固、透气性良好、无毒、无污染、无异味,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7.2 运输

7.2.1 运输工具应通风良好,卫生条件良好,无毒、无不良气味。

7.2.2 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质混运。

7.3 贮存

贮存场所应清洁、通风,应有防晒、防雨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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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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