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桃产地选择要求、环境空气质量要求、灌溉水质量要求、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其采样方法。
本标准适用无公害桃产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8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526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4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7135 土壤质量 总砷的测定 硼氢化钾–硝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6 土壤质量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8 土壤质量 铜、锌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41 土壤质量 铅、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NY/T 395 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NY/T 396 农用水源环境质量检测技术规范
NY/T 397 农区环境空气质量检测技术规范
3 要求
3.1 产地选择
无公害桃产地,应选择生态条件良好,远离污染源,并具有可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生产区域。
3.2 产地环境空气质量
无公害桃产地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环境空气质量要求
项 目 |
浓 度 限 值 | |
日平均 |
1h平均 | |
总悬浮颗粒物(标准状态)/(mg/m3) ≤ |
0.30 |
— |
二氧化硫(标准状态)/(mg/m3) ≤ |
0.25 |
0.70 |
氟化物(标准状态)/(mg/m3) ≤ |
7.0 |
20 |
注:日平均温度指任何1日的平均浓度;1h平均浓度指任命一小时的平均浓度。 |
无公害桃产地灌溉水质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灌溉水质量要求
项 目 |
浓 度 限 值 |
pH |
5.5~8.5 |
总铜/(mg/L) ≤ |
1.0 |
总汞/(mg/L) ≤ |
0.001 |
总铅/(mg/L) ≤ |
0.1 |
总镉/(mg/L) ≤ |
0.005 |
总砷/(mg/L) ≤ |
0.1 |
无公害桃产地的土壤环境质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项目 |
含量限值 | ||
pH<6.5 |
pH6.5~7.5 |
pH>7.5 | |
总砷/(mg/kg) ≤ |
40 |
30 |
25 |
总镉/(mg/kg) ≤ |
0.30 |
0.30 |
0.60 |
总汞/(mg/kg) ≤ |
0.30 |
0.50 |
1.0 |
总铜/(mg/kg) ≤ |
150 |
200 |
200 |
总铅/(mg/kg) ≤ |
250 |
300 |
350 |
注:本表所列含量限值适用阳离子交换量>5cmol/kg的土壤,若≤5cmol/kg时,其含量限值为表内数值的半数。 |
4.1 环境空气质量指标
4.1.1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按照GB/T 15432的规定执行。
4.1.2 二氧化硫的测定按照GB/T 15262的规定执行。
4.1.3 氟化物的测定按照GB/T 15434的规定执行。
4.2 灌溉水质量指标
4.2.1 pH的测定按照GB/T 6920的规定执行。
4.2.2 总铜的测定按照GB/T 7475的规定执行。
4.2.3 总汞的测定按照GB/T 7468的规定执行。
4.2.4 总铅的测定按照GB/T 7475的规定执行。
4.2.5 总镉的测定按照GB/T 7475的规定执行。
4.2.6 总砷的测定按照GB/T 7485的规定执行。
4.3 土壤环境质量指标
4.3.1 pH的测定按照NY/T 395的规定执行。
4.3.2 总铅的测定按照GB/T 17141的规定执行。
4.3.3 总镉的测定按照GB/T 17141的规定执行。
4.3.4 总砷的测定按照GB/T 17135的规定执行。
4.3.5 总汞的测定按照GB/T 17136的规定执行。
4.3.6 总铜的测定按照GB/T 17138的规定执行。
5 采样方法
5.1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采样方法按NY/T 397的规定执行。
5.2 灌溉水质量监测的采样方法按NY/T 396执行。
5.3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的采样方法按NY/T 395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