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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 5168—2002 无公害食品 黄鳝

时间:2014-05-08 22:31来源: 浏览次数: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黄鳝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运输、暂养。本标准适用于黄鳝(Monopterusalbus)活体。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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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黄鳝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运输、暂养。

本标准适用于黄鳝(Monopterus albus)活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NY 5029—2001 无公害食品 猪肉

NY 5051 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

NY 5070—2002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SC/T 3303—1997 冻烤鳗

SN 0208 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检验方法

SN 0530 出口肉品中呋喃唑酮残留量的检验方法 液相色谱法

3 要求

3.1 感官要求

黄鳝感官要求见表1。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形态

形态正常、无畸形

体表

体表光滑并有正常黏液、无病灶

行为

反应灵敏、活动能力强

3.2 安全指标

黄鳝安全指标见表2。

表2 安全指标

项        目

指        标

砷(以As计)/(mg/kg)

≤0.5

铅(以Pb计)/(mg/kg)

≤0.5

镉(以Cd计)/(mg/kg)

≤0.1

汞(以Hg计)/(mg/kg)

≤0.5


项        目

指        标

六六六/(mg/kg)

≤2

滴滴涕/(mg/kg)

≤1

磺胺类(以总量计)/(mg/kg)

≤0.1

呋喃唑酮

不得检出

土霉素/(mg/kg)

≤0.1

氯霉素/(mg/kg)

不得检出

己烯雌酚

不得检出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将试样放于清洁的白色容器中,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环境条件下,进行感官检验。

4.2 砷的测定

按GB/T 5009.11的规定执行。

4.3 铅的测定

按GB/T 5009.12的规定执行。

4.4 镉的测定

按GB/T 5009.15的规定执行。

4.5 汞的测定

按GB/T 5009.17的规定执行。

4.6 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

按GB/T 5009.19的规定执行。

4.7 磺胺类的测定

磺胺类中的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的测定按SC/T 3303—1997中附录C的规定执行,其他磺胺类按SN 0208的规定执行。

4.8 呋喃唑酮的测定

按SN 0530的规定执行。

4.9 土霉素的测定

按SC/T 3303—1997中附录A的的规定执行。

4.10 氯霉素的测定

氯霉素残留量的筛选方法按NY 5070—2002中附录A(酶联免疫法)的方法进行,氯霉素呈阳性者,其残留量的测定按NY 5029—2001中附录D(气相色谱法)的方法进行。

4.11 己烯雌酚的测定

按NY 5070—2002中附录B(酶联免疫法)的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5.1.1 组批规则

按同一养殖场、同时收获的、养殖条件相同的黄鳝或在同一水域同时捕获的黄鳝为同一检验批。

5.1.2 抽样方法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5~10尾,用于感官检验。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至少5尾,用于安全指标检验。

5.1.3 试样制备

至少取5尾鱼清洗后,去头、骨、内脏,取肌肉等可食部分绞碎混合均匀后备用;试样量为400 g,分为两份,其中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作为留样。

5.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者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检验。

5.2.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a)新建养殖场饲养的黄鳝;

b)黄鳝饲养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

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

e)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5.3 判定规则

5.3.1 感官检验所检项目应全部符合3.1条规定;检验结果中有两项及两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重新抽样复检,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为不合格。

5.3.2 安全指标的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验。

6 标志、运输和暂养

6.1 标志

产品标志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者和出厂日期。

6.2 运输

a)在清洁的环境中装运,保证鲜活。

b)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毒、无异味,不得与有害物质混运,严防运输污染。

c)运输过程中不得使用任何有毒有害的化学药物。

6.3 暂养

a)活体暂养用水的水质应符合NY 5051的要求。

b)活体暂养所用的场地、设备应具备安全卫生、无污染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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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2014年5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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