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大菱鲆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大菱鲆(Scophthalmus maximus Linnaeus)活鱼和鲜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789.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
GB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2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水产食品检验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45—1996 水产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NY 5029—2001 无公害食品 猪肉
NY 5070—2002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SC/T 3303—1997 冻烤鳗
SN 0208 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检验方法
SN 0530 出口肉品中呋喃唑酮残留量的检验方法 液相色谱法
3 要求
3.1 感官要求
大菱鲆的感官要求见表1。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
要 求 |
体表 |
体态匀称,体形正常,无畸形;允许有少量白斑 |
鳃 |
鳃丝清晰,呈鲜红或紫红色,粘液透明 |
眼球 |
眼球饱满,角膜清晰 |
气味 |
具有鲜鱼固有鲜腥气味,无异味 |
组织 |
富有弹性 |
大菱鲆安全指标见表2。
表2 安全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5 |
汞(以Hg计)/(mg/kg) |
≤0.5 |
铅(以Pb计)/(mg/kg) |
≤0.5 |
镉(以Cd计)/(mg/kg) |
≤0.1 |
土霉素/(mg/kg) |
≤0.1 |
氯霉素 |
不得检出 |
磺胺类(总量)/(mg/kg) |
≤0.1 |
呋喃唑酮 |
不得检出 |
沙门氏菌 |
不得检出 |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
不得检出 |
副溶血性弧菌 |
不得检出 |
4.1 感官检验
4.1.1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将试样置于白色搪瓷盘或不锈钢工作台上,进行感官检验。当感官检验难以判定产品质量时,做水煮试验。
4.1.2 水煮试验:在容器中加入500mL饮用水,将水烧开后,取约100g用清水洗净的鱼,切块(不大于3 cm×3 cm),放于容器中,加盖,煮5 min后,打开盖,闻气味,品尝肉质。
4.2 无机砷的测定
按GB/T 5009.45—1996中4.5条的规定进行。
4.3 汞的测定
按GB/T 5009.17的规定进行。
4.4 铅的测定
按GB/T 5009.12的规定进行。
4.5 镉的测定
按GB/T 5009.15的规定进行。
4.6 土霉素的测定
按SC/T 3303—1997中附录A的规定进行。
4.7 氯霉素的测定
氯霉素残留量的筛选方法按NY 5070—2002中附录A规定执行,氯霉素呈阳性者,其残留量的测定按NY 5029—2001中附录D(气相色谱法)的规定执行。
4.8 磺胺类的测定
碘胺类中的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的测定按SC/T 3303—1997中C5的规定执行,其他磺胺类按SN 0208的规定执行。
4.9 呋喃唑酮的测定
按SN 0530的规定进行。
4.10 沙门氏菌检验
按GB 4789.4 的规定进行。
4.11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
按GB 4789.6的规定进行。
4.12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按GB 4789.7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5.1.1 组批规则
活大菱鲆以同一鱼池或同一养殖场中养殖条件相同的产品为一检验批;鲜大菱鲆以来源及大小相同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
5.1.2 抽样方法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5尾~10尾,用于感官检验。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至少3尾,用于安全指标检验。
用于微生物检验样品的抽取应符合GB 4789.1的规定。
5.1.3 试样制备
5.1.3.1 用于安全指标检验的样品:至少取3条大菱鲆清洗后,去头、骨、内脏,取肌肉等可食部分绞碎混合均匀后备用;试样量为400g,分为两份,其中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作为留样。
5.1.3.2 用于微生物检验的样品:按GB 4789.20的规定执行。
5.2 检验分类
产品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者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
5.2.2 型式检验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a)新建养殖场的养殖大菱鲆;
b)大菱鲆养殖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5.3 判定规则
5.3.1 活、鲜品的感官检验所检项目应全部符合3.1条规定;检验结果中有两项及两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重新抽样复检,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为不合格。
5.3.2 安全指标的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验。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应标明产品的名称、生产者及出厂日期。
6.2 包装
6.2.1 包装材料
所用包装材料应坚固、洁净、无毒、无异味。
6.2.2 包装要求
6.2.2.1 活大菱鲆
活大菱鲆包装中应保证所需氧气充足。
6.2.2.2 鲜大菱鲆
鲜大菱鲆应装于洁净的鱼箱或保温鱼箱中;放前需在箱底铺一层冰,在箱中需放足量的碎冰以保持鱼体温度在0℃~4℃;避免践踏或用锐器损伤鱼体,确保鱼的鲜度及鱼体的完好。
6.3 运输
6.3.1 活大菱鲆运输中应保证所需氧气充足。
6.3.2 鲜大菱鲆用冷藏或保温车般运输,保持鱼体温度在0℃~4℃之间。
6.3.3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运输中防止日晒、虫害、有害物质的污染,不得靠近或接触有腐蚀性物质。
6.4 贮存
6.4.1 活大菱鲆贮存中应保证所需氧气充足。
6.4.2 鲜大菱鲆贮存时保持鱼体温度在0℃~4℃之间。
6.4.3 产品贮藏于清洁、卫生、无异味、有防鼠防虫设备的库内,防止虫害和有害物质的污染及其他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