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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 5146-2002 无公害食品 猪肝

时间:2014-05-08 22:31来源: 浏览次数: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猪肝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来自非疫区的无公害生猪,屠宰加工后经兽医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肝。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
电子杂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猪肝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来自非疫区的无公害生猪,屠宰加工后经兽医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肝。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1680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

GB 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T 14931.1 畜禽肉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测定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4962 食品中铬的测定方法

GB/T 17236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NY 467 畜禽屠补卫生检疫规范

NY/T 468 动物组织中盐酸克伦特罗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NY 5030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1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 5032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Y 5033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管理准则

SN 0341 出口肉及肉制品中氯霉素残留量检验方法

关于发布动物源食品中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的通知(农牧发[2001]38号)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

生猪应来自非疫区,其饲养规程符合NY 5030、NY 5031、NY 5032、NY/T 5033中的要求,并经检疫、检验合格。生猪屠宰应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GB/T 17236和NY 467规定执行,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按GB 12694的规定执行。

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无公害猪肝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色泽均匀一致,呈红褐色或棕红色,润滑而有光泽

组织状态

结构紧凑致密、坚实,边缘锐;切面整齐,结构清晰,具有弹性,无液体或血水流出

粘度

表面清洁干净,不沾手,不粘连

气味

有猪肝固有的气味

煮沸后肉汤

清亮、味香,表面可见少许浮油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无公害猪肝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15

汞(以Hg计)/(mg/kg)

≤0.05

铅(以Pb计)/(mg/kg)

≤0.10

砷(以As计)/(mg/kg)

≤0.50

铬(以Cr计)/(mg/kg)

≤1.0

镉(以Cd计)/(mg/kg)

≤0.10

六六六/(mg/kg)

≤0.20

滴滴涕/(mg/kg)

≤0.20

金霉素/(mg/kg)

≤0.10

土霉素/(mg/kg)

≤0.10

四环素/(mg/kg)

≤0.10

氯霉素

不得检出

磺胺类(以磺胺类总量计)/(mg/kg)

≤0.10

盐酸克伦特罗

不得检出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无公害猪肝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5×105

大肠菌群/(MPN/100 g)

≤1×103

致病菌

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

志贺氏菌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溶血性链球菌

不得检出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按GB/T 5009.44规定方法检验。

4.2 理化检验

4.2.1 按发性盐基氮:按GB/T 5009.44规定方法测定。

4.2.2 汞:按GB/T 5009.17规定方法测定。

4.2.3 铅:按GB/T 5009.12规定方法测定。

4.2.4 砷:按GB/T 5009.11规定方法测定。

4.2.5 铬:按GB/T 14962规定方法测定。

4.2.6 镉:按GB/T 5009.15规定方法测定。

4.2.7 六六六、滴滴涕:按GB/T5009.19规定方法测定。

4.2.8 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按GB/T 14931.1规定方法测定。

4.2.9 磺胺类:按《关于发布动物源食品中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的通知》规定方法测定。

4.2.10 氯霉素:按SN 0341规定方法测定。

4.2.11 盐酸克伦特罗:按《关于发布动物源食品中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的通知》规定方法测定后,可疑样品再用NY/T 468规定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检验

4.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方法检验。

4.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方法检验。

4.3.3 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方法检验。

4.3.4 志贺氏菌:按GB 4789.5规定方法检验。

4.3.5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规定方法检验。

4.3.6 溶血性链球菌:按GB 4789.11规定方法检验。

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产品标志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箱外标志应符合GB 191和GB/T 6388的规定。

5.2 包装

5.2.1 包装材料应符合GB 11680和GB 9687的规定。

5.2.2 包装印刷油墨无毒,不应向内容物渗漏。

5.2.3 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生产方和使用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3 运输、贮存

5.3.1 运输:产品运输时应使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冷藏车(船)或保温车,不应与有毒、有害、有气味的物品混放。

5.3.2 贮存:产品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应在–1℃~4℃下保鲜贮存。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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