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则
2 工作机构
3 许可程序
3.1 申请和受理
3.2 企业实地核查
3.3 产品抽样与检验
3.4 审定和发证
3.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 审查要求
5 证书和标志
5.1 证书有效期
5.2 证书变更
5.3 标志
6 委托加工备案
7 收费
8工作人员守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香料香精产品的所有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香料香精产品。
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香料香精产品分为天然香料、生物技术香料、合成香料和香精四个申证单元。根据产品特征,每个申证单元划分为若干申证小类。
1.3.1天然香料单元:是指用物理方法直接从芳香植物或动物分泌物中分离得到的香料产品,分为4种类型(小类):
(1) 蒸馏类;
(2) 浸提类;
(3) 冷榨(磨)类;
(4) 其他类。
1.3.2生物技术香料单元:是指用生物技术方法(如发酵工程技术、酶工程技术)制得的单一或复合香料产品。
1.3.3合成香料单元:是指用化学方法合成的,再经若干化工操作单元精制得到具有一定化学结构、香气、香味和理化规格的香料产品。一般分为天然等同香料和人造香料(人造香料指该物质的化学结构至今尚未在自然界中发现过的香料)。
1.3.4香精单元(食品用、烟用、日化用、饲料用和其他工业用香精及其有关香基):是指用于各种食品中的香精产品(如用于各种饮料、冷饮品、酒类、糖果、饼干、调味品等);用于各种卷烟中的香精产品;用于各种日化产品中的香精产品;用于各种饲料中的香精产品和用于其他工业用香精产品及其用于调配香精的有关香基,分为3种类型(小类)。
(1)液体类;
. (2)浆(膏)状类:指香精在常温下或稍经加热搅拌即成为流动的粘稠(糊状)体态(定义1);
(3)固体(粉末)类:指以食用香料与其他食品添加剂、载体等,经过搅拌制成均匀的拌和型粉末香精和/或利用可食用的壁材(高分子物质),将芯材(香料等混合物)包裹成微小囊状物的微胶囊型粉末香精等(定义2)。
1.3.5香料香精产品申证单元表:
申 证 单 元
产品类型(小类)
产品举例
天然香料单元
蒸馏类
香叶油
浸提类
桂花浸膏
冷榨(磨)类
冷磨柠檬油
其他类
鸢尾凝脂
生物技术香料单元
无
2,3-丁二酮、乳香香料
合成香料单元
无
香豆素
香精单元(食品用、烟用、日化用、饲料用和其他工业用香精及其有关香基)
液体类
水质香精
浆(膏)状类
符合定义1
固体(粉末)类
符合定义2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香料香精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起草、修订《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指导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核查;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 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企业申证材料;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的审查组和(或)参加企业实地核查工作;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6号333室
邮政编码:100740
电 话:010-65593448
传 真:010-65253700
电子信箱:caffci@caffci.com.cn
联 系 人:郭振艺、刘华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香料香精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上海市龙吴路137号
邮编:200232
电话:021-54483433;64824490
传真:021-54483433
联系人:沈敏
检验产品范围:香料香精、化妆品、洗涤剂、牙膏等其它日化产品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开华道26号
邮编:300384
电话:022-23078959;23078953
传真:022-23078959
联系人:王萍 赵伏生
检验产品范围:香料香精
国家轻工业香料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灰堆柳林东
邮编:300222
电话:022-28341619
传真:022-28111532
联系人:王青 唐功玲
检验产品范围:香料香精、洗发剂产品
上海市洗涤剂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址:上海市龙吴路137号
邮编:200232
电话:021-64824490
传真:021-54483433
联系人:林燕
检验产品范围:香料香精、化妆品、餐具洗涤剂等其它日化产品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53号
邮编:050031
电话:0311-85677704;85687694
传真:0311-85677704
联系人:张娟
检验产品范围:香料香精
国家轻工业香料化妆品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沈阳站
址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7号
邮编:110036
电话:024-86872785
传真:024-86872785
联系人:庞燕军
检验产品范围:天然香料、生物技术香料、合成香料、香精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
邮编:210029
电话:025-86515440;86666265;86517944
传真:025-86666265
联系人:汪东华 邹洁
检验产品范围:天然香料、生物技术香料、合成香料、香精
国家轻工业香料化妆品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杭州站
址址:杭州城头巷128号
邮编:310009
电话:0571-87830982;87830831
传真:0571-87830825;87808281
联系人:许荣年
检验产品范围:香料香精
厦门精衡日化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国家林木良种繁育基地
邮编:361027
电话:0592-6312499;6312498;6312478
传真:0592-6312455
联系人:王艳 朱丽平
检验产品范围:香料香精、化妆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农药残留量、茶叶、土壤、水炙
国家轻工业香料化妆品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武汉站(湖北省日用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址:武汉市汉口宝丰一路95号(武汉市一轻工业科学研究所内)
邮编:430030
电话:027-83640235
传真:027-83640233
联系人:饶力、程立红
检验产品范围:香精
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八旗二马路38号
邮编:510110
电话:020-83398585
传真:020-83398062
联系人:吴岳德
检验产品范围:天然香料、生物技术香料、合成香料、香精
国家轻工业香料化妆品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
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水荫路17号之二
邮编:510075
电话:020-37607861
传真:020-37607861
联系人:肖小妮
检验产品范围:香料香精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成都市东门街2号
邮编:610031
电话:028-86262955
传真:028-86262955
联系人:郑卫东
检验产品范围:香料香精
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昆明市气象路103号
邮编:650034
电话:0871-4176025;4142911
传真:0871-4174432
联系人:他德洪
检验产品范围:香料香精
3 许可程序
3.1 申请和受理
3.1.1企业取得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1.1.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香料香精产品;
3.1.1.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3.1.1.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1.1.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3.1.1.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1.1.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1.1.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3.1.2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3.1.2.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3.1.2.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1.2.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3.1.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1.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除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等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3.2 企业实地核查
3.2.1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等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组对当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3.2.2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3.2.3 审查组应当按照《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4.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3.2.4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以书面形式提交核查结论。
3.2.5 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工作(如遇生产天然香料有季节性限制,受理后实地核查无生产现场时,属特殊情况例外),同时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3.2.6审查组进行企业实地核查时,应覆盖企业有关申证产品生产条件的全部内容,按《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的要求,逐项对企业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核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3.2.7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3.2.8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3 产品抽封样与检验
3.3.1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根据《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4.4.1)抽封样品,同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4.4.1)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封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3.3.2审查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3.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3.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3.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4 审定与发证
3.4.1 对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抽样单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证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应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核查记录(原件一份)、核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对于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的,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40日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及上述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3.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3.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3.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3.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3.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3.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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