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猕猴桃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食品猕猴桃鲜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8 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8855 新鲜水果和蔬菜的取样方法
GB/T 14929.4 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测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同一品种
标准学特征及生物学特性相同的品种。
3.2 机械伤
因机械外力所造成的损伤。
3.3 异味
除猕猴桃特有的香味外的气味和味道。
3.4 腐烂果
遭受病原菌的侵梁,细胞的中胶层被病原菌分泌的酶所分解,导致细胞分解、组织崩溃,部分或全部丧失食用价值的果实。
3.5 缺陷果
存在影响感官质量或内在品质的果实。
3.6 鸭嘴形果
由于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不当,猕猴桃果形出现的像鸭子嘴形状的果实。
4 要求
4.1 感官要求
无公害食品猕猴桃的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无公害食品猕猴桃的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风味 具有本品种的特有风味,无异味
果面 洁净,无污染物、机械伤、腐烂和缺陷
成熟度 充分发育,达到市场或贮存要求的成熟度
果形 果形端正,整齐一致,无鸭嘴形果
果心 果心小,无空心,柔软,纤维少
果肉 颜色符合品种特征,纯正,质地细腻
色泽 具有本品种成熟时应有的色泽
4.2 卫生要求
无公害食品猕猴桃的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无公害食品猕猴桃的卫生指标
序 号 项 目 指标/(mg/kg)
1 乐果(dimethoate) ≤1
2 多菌灵(carbendazim) ≤0.5
3 氰戊菊酯(fenvalerate) ≤0.2
4 砷(以As计) ≤0.5
5 铅(以Pb计) ≤0.2
6 汞(以Hg计) ≤0.01
7 镉(以Cd计) ≤0.03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将样品置于自然光照度下,进行感官检验,对不符合基本要求的样品做各项记录。如果一个样品同时出现多种缺陷,选择一种主要的缺陷,按一个缺陷计。不合格品的百分率按式(1)计算,结果保留一位小数。
X(%)=m1/m2··········· (1)
式中:
X——单项不合格百分率,%;
m1——单项不合格品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
m2——检验样本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
各单项不合格品百分率之和即为总不合格百分率。
5.2 乐果的测定
按GB/T 5009.20规定执行。
5.3 多菌灵的测定
按GB/T 5009.38规定执行。
5.4 氰戊菊酯的测定
按GB/T 14929.4规定执行。
5.5 砷的测定
按GB/T 5009.11规定执行。
5.6 铅的测定
按GB/T 5009.12规定执行。
5.7 汞的测定
按GB/T 5009.17规定执行。
5.8 镉的测定
按GB/T 5009.15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规则
同一产地、同批采收的猕猴桃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6.2 抽样方法
按GB/T 8855规定执行。
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指标)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b)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6.4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都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感官、包装和标志,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交收。
6.5 判定规则
6.5.1 感官要求的总不合格率超过8%,则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6.5.2 安全卫生指标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 标志
标志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8 包装、运输、贮存
8.1 包装
包装物应清洁、牢固、无毒、无污染、无异味,包装物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特殊情况按贸易双方合同规定执行。
8.2 贮存、运输
8.2.1 贮存场地要求:清洁、阴凉通风,有防晒、防雨设施或制冷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存。
8.2.2 应分种类、等级堆放,批次应分明,堆码整齐,层数不宜过多,堆放和装卸时要轻搬轻放。
8.2.3 运输工具应清洁,有防晒、防雨和通风设施或制冷设施。
8.2.4 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有毒物质、有害物质混运。
8.2.5 到达目的地后,应尽快卸货入库或立即分发销售或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