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浙江省无公害杨梅的质量要求、检验规则、包装、贮藏保鲜等。
本部分适用于浙江省无公害杨梅商品鲜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33/T×××-2002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5009.18 食品中氟的测定方法
GB/T5009.38 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14962 食品中铬的测定方法
GB/T15401 亚硝酸盐和硝酸盐含量的测定方法
GB/T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14876 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的测定方法
GB/T14878 食品中百菌清残留量的测定
GB/T14929.4 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溴氰菊酯残留测定方法
GB/T17331 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GB/T17332 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3 要求
无公害杨梅的安全质量,应符合本部分表1的要求。
表1 无公害杨梅安全质量指标 单位 mg/kg
序号 项目 指标(最大残留限量)
1 砷(以As计) ≤0.5
2 铅(以Pb计) ≤0.2
3 镉(以Cd计) ≤0.03
4 汞(以Hg计) ≤0.01
5 氟(以F计) ≤0.5
6 铬(以Cr计) ≤0.5
7 亚硝酸盐(NaNO2计) ≤4.0
8 百菌清 ≤1.0
9 对硫磷 不得检出
10 水胺硫磷 不得检出
11 辛硫磷 ≤0.05
12 杀螟硫磷 ≤0.5
13 毒死蜱 ≤1.0
14 杀扑磷 ≤2.0
15 氰戊菊酯 ≤0.2
16 三氟氯氰菊酯 ≤0.2
注:1、禁用农药不得检出。
2、本表未列的农药残留限量,各地可按实际情况酌情增加,检测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4 检测方法
4.1总砷的测定:按GB/T5009.11规定执行.
4.2铅的测定:按GB/T5009.12规定执行.
4.3镉的测定:按GB/T5009.15规定执行。
4.4总汞的测定:按GB/T5009.17规定执行。
4.5氟的测定:按GB/T5009.18规定执行。
4.6铬的测定:按GB/14962规定执行。
4.7亚硝酸盐的测定:按GB/T15401规定执行。
4.8杀螟硫磷、水胺硫磷、杀扑磷、辛硫磷、对硫磷的测定:按GB/T5009.20规定执行。
4.9氰戊菊酯的测定:按GB/T14929.4规定执行。
4.10毒死蜱的测定:按GB/T17331的规定执行。
4.11百菌清的测定:按GB/T14878规定执行。
4.12三氟氯氰菊酯的测定:按GB/T17332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
同一生产单位、同一品种、同一等级、同一包装(或采收)日期的产品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5.2 抽样方法
根据待检货经的数量,确定抽样量。在同一检验批次中,采用随机抽样法,抽取2kg~6kg送检样品。
5.3判定规则
检测项目的结果都符合本标准表1安全卫生指标要求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测得结果不符合本部分表1安全卫生指标要求的,允许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加倍重新取样复测,复测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 标志、标签、包装、贮运
6.1 标志、标签
有包装产品的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地、采摘日期(或包装日期)、保质期、生产单位(或经销单位);经认可取得无公害杨梅标志的产品可在包装加贴无公害产品标志。
6.2 包装
采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包装材料要求。
6.3 贮运
应选择清洁、卫生、无污染的运输工具和场所,严禁与其他有毒有害物混存混运。
7 贮藏保鲜
7.1 低温贮藏
用1%壳聚糖涂膜防腐保鲜剂处理,或把果实装入0.4mm厚的塑料袋中再冲入85%左右的氮气后密封,在低温2℃~4℃可贮藏15天左右。
7.2 速冻贮藏
成熟度8~9成鲜果,清洗杀菌后在-28℃下速冻2小时,取出后贮藏在-18℃低温下,可保藏18个月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