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海蜇产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海蜇(Rhopilema esculenta)及黄斑海蜇(Rhopilema hispidum)等食用水母经食盐和明矾盐渍提干而成的初级加工制品海蜇(包括海蜇皮、海蜇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95 食品添加剂 硫酸铝钾(钾明矾)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
GB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方法
GB/T 5009.45—1996 水产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4769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SC/T 3210—2001 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
SN/T 0392 出口水产品中硼酸的测定方法
3 要求
3.1 原辅材料要求
3.1.1 鲜海蜇
原料应来源于无明显污染的海域,不得有腐败变质或被污染的现象。
3.1.2 生产条件
生产场地要清洁、卫生。
3.1.3 食盐
应符合GB 5461中的规定。
3.1.4 明矾
应符合GB 1895中的规定。
3.1.5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中的规定。
3.1.6食品添加剂
加工海蜇时所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1。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
要 求 |
颜色 |
自然色泽 |
气味 |
具有海蜇固有气味,无异味 |
杂质 |
无泥沙或其他外来杂质 |
理化指标见表2。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水分/% |
≤68 |
明矾/% |
≤2.2 |
亚硫酸盐(以SO2计)/(mg/kg) |
≤100 |
安全指标见表3。
表3 安全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无机砷(以As计)/(mg/kg) |
≤1.0 |
汞(以Hg计)/(mg/kg) |
≤0.5 |
铅(以Pb计)/(mg/kg) |
≤2.0 |
镉(以Cd计)/(mg/kg) |
≤0.5 |
硼酸/(mg/kg) |
≤100 |
沙门氏菌 |
不得检出 |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
不得检出 |
副溶血性弧菌 |
不得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