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生产无公害食品的肉兔饲养过程中允许使用的兽药名称、作用与用途、剂型、用法与用量、休药期及其使用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食品的肉兔饲养过程中的生产、管理和认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131 无公害食品 肉兔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 5132 无公害食品 肉兔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T 5133 无公害食品 肉兔饲养管理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00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2001)
兽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199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兽药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牧发[1999]16号)
进口兽药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牧发[1999]2号)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牧发[2001]20号)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9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兽药 veterinary drug
指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血清、菌(疫)苗、诊断液等生物制品;兽用的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
3.1.1
疫苗 vaccine
由特定细菌、病毒等微生物以及寄生虫制成的主动免疫制品。
3.1.2
抗菌药 antibacterial drug
能够抑制或杀灭病原菌的药物,其中包括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及其制剂。
3.1.3
抗寄生虫药 antiparasitic drug
指能够杀灭或驱除动物体内、体外寄生虫的药物,其中包括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及其制剂。
3.1.4
消毒防腐剂 disinfectant and preservative
用于杀灭环境中的有害微生物、防止疾病发生和传染的药物。
3.2
休药期 withdrawal period
食品动物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他们的产品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4 使用准则
肉兔饲养场的饲养环境应符合NY/T 388的规定。肉兔饲养者应供给肉兔充足的营养,所有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饮用水应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NY 5132和NY 5027的规定。应按照NY 5133加强饲养管理,采取各种措施以减少应激,增强动物自身的免疫力。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NY 5131的规定进行预防,建立严格的生物安全体系,防止肉兔发病和死亡,及时淘汰病兔,最大限度地减少化学药品和抗生素的使用。必须使用兽药进行肉兔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时,应在兽医指导下进行,并经诊断确诊疾病和致病菌的种类后,再选择对症药品,避免滥用药物。所用兽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的相关规定。所用兽药应产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来自具有《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所有兽药的标签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4.1 优先使用疫苗预防肉兔疾病,所有疫苗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的规定。
4.2 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兔舍和器具进行消毒,应符合NY 5133 的规定。
4.3 允许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二部中收载的适用于肉兔疾病预防和治疗的中药材和中药成方制剂。
4.4 允许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和《进口兽药质量标准》规定的钙、磷、硒、钾等补充药,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4.5 允许使用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微生态制剂。
4.6 允许使用附录A中的所列药物,使用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4.6.1 使用附录A中的所列药物,应严格遵守规定的作用与用途、用法用量。
4.6.2 休药期应严格遵守附录A中规定的时间。
4.7 建立并妥善保存肉兔的免疫程序、患病与治疗记录,包括患病肉兔的畜号或其他标志、发病时间及症状,所有疫苗的品种、剂量和生产厂家,治疗用药的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分)、治疗经过、治疗时间、疗程及停药时间等。
4.8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4.9 禁止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的药物及其他化合物。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肉兔饲养允许使用的抗菌药、抗寄生虫药及使用规定
表A.1 肉兔饲养允许使用的抗菌药、抗寄生虫药及使用规定
药品名称 |
作用与用途 |
用法与用量 |
休药期/天 |
注射用氨苄西林钠 |
抗生素类药,用于治疗青霉素敏感的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感染 |
皮下注射,25mg/kg体重,2次/d |
不少于14 |
注射用盐酸土霉素 |
抗生素类药,用于革兰氏阳性、阴性细菌和支原体感染 |
肌内注射,15mg/kg体重,2次/d |
不少于14 |
注射用硫酸链霉素 |
抗生素类药,用于革兰氏阴性菌和结核杆菌感染 |
肌内注射,50mg/kg体重,1次/d |
不少于14 |
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 |
抗生素类药,用于革兰氏阴性和阳性细菌感染 |
肌内注射,4mg/kg体重,1次/d |
不少于14 |
硫酸新霉素可溶性粉 |
抗生素类药,用于革兰氏阴性菌所致的胃肠道感染 |
饮水,200/mg/L~800mg/L |
不少于14 |
注射用硫酸卡那霉素 |
抗生素类药,用于败血症和泌尿道、呼吸道感染 |
肌内注射,一次量,15mg/kg体重,2次/d |
不少于14 |
恩诺沙星注射液 |
抗菌药,用于防治兔的细菌性疾病 |
肌内注射,一次量,2.5mg/kg体重,1次/d~2次/d,连用2 d~3 d |
不少于14 |
替米考星注射液 |
抗菌药,用于兔呼吸道疾病 |
皮下注射,一次量,10 mg/kg体重 |
不少于14 |
黄霉素预混剂 |
抗生素类药,用于促进兔生长 |
混饲,2g/1000 kg~ |
0 |
盐酸氯苯胍片 |
抗寄生虫药,用于预防兔球虫病 |
内服,一次量,10 mg/kg体 |
7 |
盐酸氯苯胍预混剂 |
抗寄生虫药,用于预防兔球虫病 |
混饲,100 g/1 000 kg~ |
7 |
拉沙洛西钠预混剂 |
抗生素类药,用于预防兔球虫病 |
混饲,113g/1000kg饲料 |
不少于14 |
伊维菌素注射液 |
抗生素类药,对线虫、昆虫和螨均有驱杀作用,用于治疗兔胃肠道各种寄生虫病和兔螨病 |
皮下注射,200mg/kg体重~ |
28 |
地克珠利预混剂 |
抗寄生虫药,用于预防兔球虫病 |
混饲,2 mg/1000 kg~ |
不少于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