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7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全省部署了对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进行无证查处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检查内容主要为2007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糖果制品、茶叶(包括边销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以下简称13类食品)是否由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参加了这次统一行动,共检查大型超市、商场、食品批零市场63家。对在规定时间未取得许可证生产销售的13类食品,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商家停止销售,并一律将产品撤下了柜台。
国家质检总局先后于2003年对米、面、酱、醋、油等5类食品实行许可证管理,2005年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实行了许可证管理。本次13类食品是国家质检总局第三批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国家质检总局已于2006年9月对全社会发布了《关于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须持证生产的公告》(2006年第131号),并要求自2006年12月31日起,凡上述食品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违者将按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新投产、新转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为有效推动对13类食品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的落实,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质监系统开展的执法行动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2月底,为整改过渡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合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对供应城镇居民的13类食品生产销售者进行执法检查。凡发现生产销售无证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一律撤下柜台。暂不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行为实施行政罚款处罚。本次执法检查即是第一阶段的行动。
第二阶段:自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底,为严格执法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执法部门凡发现供应城镇居民的13类食品存在无证生产销售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第79号令)第七十九条处罚。凡发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0条、第60条规定处罚的同时,对已获证企业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对已申请但暂未获证企业一律不予核发生产许可证,并建议有关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既无卫生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生产无证产品的,将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凡发现用户和经销者从无证企业进货的,将联合有关部门查处,并追查生产加工源头。对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第八十六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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