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3年 第54号
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海关商品编号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海关商品编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仍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卫生计生委2013年11月11日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麻醉药品海关商品编号
2.精神药品海关商品编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3年12月30日
公告第54号 附件1.xls
公告第54号 附件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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