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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总局信息公开指南及目录的通知

时间:2014-05-08 22:24来源: 浏览次数:
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已经总局2013年第2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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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已经总局2013年第2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2月7日

  


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有关政府信息,特编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需要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1.机构职能:总局职能、领导简介、机关各部门职能、直属单位职能等。
  2.政策法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工作文件、政策解读及执行情况等。
  3.行政许可:申办须知、办事指南、送达信息、缴费信息、在线服务、综合事项查询、行政许可文书式样。
  4.基础数据: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及交易服务相关信息查询。
  5.公告通告: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监督检查等信息。
  6.公众服务:投拆举报、纪检举报、在线信访、建言献策、依申请公开的途径。
  7.监管统计:食品药品监管统计。
  8.专题专栏: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等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热点工作专题栏目。
  9.动态信息:领导活动、领导讲话、最新动态、地方动态、专题发布与访谈。
  10.人事信息:人事政策、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教育培训、人才管理、执业药师管理、事业单位及社团管理等人事管理情况。
  11.规划财务:发展规划、预算决算、招标采购、重大项目及相关政策。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
主动公开信息具体内容详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公开形式
  总局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网站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后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需要,向总局申请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总局办公厅信访办
  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
  办公时间:8:00-11:30,13:00-17:00
  联系电话:010-88330965
  传  真:010-88330965
  电子信箱:zfxxgk@cfda.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
  邮政编码:100053

  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请在总局政府网站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寄至总局办公厅信访办,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在线申请的,请在总局政府网站上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
  2.受理申请。总局受理机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进行登记,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要求补正相关内容以后重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总局办公厅信访办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3.答复。总局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答复: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信息获取和提供方式进行处理;
  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收费。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总局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公民,经本人申请、总局办公厅审核同意,可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总局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总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食药监办〔2014〕22号 附件.doc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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