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总局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以下简称“新细则”),将部署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
食药总局强调,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要切实抓好新细则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首先,要高度重视新细则。要充分认识到,新细则是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的具体举措,是维护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是促进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其次,要深入学习新细则。注重创新学习方式、把握学习内容、提高学习成效,深刻把握新细则的新变化和新要求。再者,要严格落实新细则。相关生产企业要对照新细则,严格企业自查,开展问题整改,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生产许可审查机构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谨细致的作风,切实做好生产许可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和证后监管,切实维护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守住安全底线。
为贯彻落实新细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部署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要求各地在2014年5月31日前全部完成。对暂不能达到新细则要求、不能按时提出审查申请的企业,以及未通过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可给予2年的停产整改时间,保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按照此次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的规定,通过生产许可审查的企业应向当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产品配方和包装、标签的式样。按照新细则有关生产0-6个月龄婴儿配方乳粉使用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质量要求及产品分段要求,企业需更改配方或改变产品名称、包装、标签的,给予1年的整改过渡期。
对采用干湿法复合工艺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集团公司,基粉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不在同一厂区的,要一并组织审查;不在同一省(区、市)的,由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基粉工厂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联合审查,增加对基粉管理制度的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工厂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发放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和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并在生产许可证书副页中注明基粉规格和相关企业名称。对该类情况,根据集团公司申请,原则上给予3年的整改过渡期。对使用基粉添加部分配料干混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其基粉不是企业内部工厂提供的,不予生产许可审查。 (薛瑞)
(责任编辑:huangj)